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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挪用監管資金可以立案嗎?

可以立案,而且是很嚴重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和外延與上述貪汙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基本相同。它也是具體的和官方的(職責)。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在壹定程度上也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體是公款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會從中獲得利益。所有權包括四種相互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權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因此,對所有權權力的侵犯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的侵害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必須依法取得。因此,在這種法律意義上,任何財產犯罪都不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壹樣侵犯財產所有權,不同的是侵犯所有權的程度不同。同時,正是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因而違反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

但由於侵占罪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國有財產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財產所有權、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所有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人財產所有權、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的資金所有權、客戶資金在非國有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不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