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差旅費補貼和雜費,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及管理辦法
(財行[2006 54 38+0]73號)
第五條出國人員國際差旅費按以下方式執行:
(1)出國的人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如果選擇的航線有中國民航,就要按要求乘坐民航航班,盡量買往返機票。
(二)出國人員應當乘坐國際航班和國際列車,但特殊情況下經黨和國家批準乘坐專機的除外。副部級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坐飛機頭等艙、船舶頭等艙、火車高級軟臥包廂;師級及相當級別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其他人員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發生的國際差旅費在上述標準內據實報銷。
(三)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境外航段超過6小時的,按照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補貼12美元。
第六條出國人員因出訪任務需要在壹國城市之間往返,應事先列入出訪計劃,並報所在單位外事、財務部門批準。在批準的計劃內出國旅遊的,其城際交通費用憑有效的城際交通票據原件報銷。
第七條境外人員的夥食費和公雜費(指當地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項目)按以下方式支付:
(壹)除特殊情況外,出國人員的夥食費、公雜費按規定標準支付給個人使用。合同天數按出發和到達中國的日期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適合代表團個人的,其夥食費和公雜費由代表團統壹掌握,包幹使用。
(3)外方以現金或實物提供餐費和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的,境外人員不再領取餐費和雜費。
(四)黨和國家領導的代表團的夥食和公雜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境外人員住宿費按以下方式執行:
(壹)黨和國家* * *按實際開支和住宿費開支;副部級以上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節約原則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內報銷。
(二)境外人員出席大型國際會議或活動,原則上按住宿費預算標準執行。對方組織單位要求統壹安排的,也要嚴格控制,通過詢問安排緊密。超過預算標準的,可以據實報銷。
第九條境外人員的個人零用費以離境和抵達中國之日計算。10天內出國的,每人50美元;超過10天的,從11天起,每人每天支付5美元。
第十條出國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國外送禮或宴請。確需贈送禮品的,必須嚴格按照經濟、簡樸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在國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33號)及《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向國外贈送禮品標準的規定》(〔93〕834號)執行。如確需宴請,應與出國計劃壹並報批,宴請標準按所在國壹人壹餐的標準掌握。
第十壹條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有效票據填寫由團長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自行制定)。所有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書寫費用的內容、日期、數量和金額,並由經理簽字。
第十二條出國至歐元區國家,住宿、餐飲及公雜費標準以歐元為單位。在歐元進入流通領域之前,境外代表團可以按照歐元標準以固定的折算率領取當地貨幣,也可以直接領取美元,比價以收到資金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公布的歐元與美元比價確定。
第十三條。每個出國人員在有出國任務時,每個日歷年度可自費購買200美元外匯。屬於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出國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辦理購匯手續,由組團單位統壹辦理;其他境外人員自費購匯,按中國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單位因公前往香港、澳門、臺灣省的人員,執行本辦法。
第十五條出國任務頻繁的邊境地區人員,其出國費用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或自治區財政廳(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出國人員的財經紀律教育,出國人員違規發生的壹切費用不予報銷。詐騙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還,所購商品全部上交或按國內市場價格收取人民幣,違反財經法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其他人員因公臨時出國費用標準,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