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經查,李寶金在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政法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影響,為數家企業牟取利益,索取錢款數百萬元人民幣;挪用巨額公款給他人使用,濫用職權,向外單位人員支出賬外公款數百萬元;違反財經紀律,私設賬外賬,涉及金額巨大。此外,李寶金還犯有生活腐化錯誤。中央紀委常委會認為,李寶金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挪用公款及濫用職權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中央批準,李寶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李寶金開除處分。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受賄案壹審宣判,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此案的。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間,李寶金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62萬余元。其中,李寶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單位人民幣***計317萬余元;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榮程聯合鋼鐵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和海潤達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劉某人民幣***計229萬余元、美元1.8萬元、港幣1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寶金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先後8次將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的公款***計人民幣1400萬元,挪給天津市德祥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該款案發前已歸還。
法院認為,李寶金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且因受賄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與所犯受賄罪並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