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範圍包括債券、房地產典當、抵押借據、存款、貸款、暫付款或其他在香港的債務所取得的利息,除另有豁免外,均按規定征稅。
確定利息來源的方法有兩種:提供信用檢查法和經營檢查法。前者適用於業務和個人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貸款的地點確定利息來源;後者適用於銀行和金融機構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進行交易並獲得實質性利潤的地點確定利息來源。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稅自開征以來,已經調整了好幾次。最初於6月1999 11按20%的稅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調整為5%。後來,中國國務院決定從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儲蓄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國和香港。
在香港1986之前,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5(1)(f)及15(1)(g)條。
但在1986中取消,除非有例外,包括根據《稅務條例》第15(1)(壹)條,納稅人從事銀行、財務公司或證券存單等業務。
擴展數據:
功能
壹是通過稅收影響居民收入水平,調節財富不平等和貧富差距。
第二,通過實際利率的變化影響居民儲蓄。
第三,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
通過降低民間投資的機會成本,促進民間投資的增加,形成社會投資的持久增長機制。
第四,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
第五,增加財政收入。
利息稅作為財政收入的穩定來源,其規模每年都在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占稅收總額的1.2%。
利息稅開征之初,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增速確實呈現明顯下降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升,居民消費開始呈現活躍局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