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憑證名稱和編號;
2.原始憑證的填制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的名稱;
4.經濟業務內容;
5.經濟業務的單價、數量和金額;
6、填寫單位簽名;
7.相關人員簽名。
d .借入和借出的科目和金額是會計憑證的內容。
自制原始憑證是本單位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經濟業務時填寫的憑證。自制憑證根據其反映業務的方法不同,可分為原始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
現金收據、銀行結算憑證、材料收據、領料單、發票等壹次性憑證。,以及累計憑證如限量領料單等。匯總原始憑證,如“出庫匯總表”和“薪資結算匯總表”。對外原始憑證是發生經濟業務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供應商的發票。
擴展數據:
原始憑證所列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即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法規和制度的要求;原始憑證所列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更不得偽造憑證。
審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是否有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原始憑證所列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如在原始憑證審核中發現存在多計或少計收支、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巧立名目、虛報冒領、濫發獎金津貼等情況。,違反了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它們不僅可以作為合法和真實的原始憑證,而且還可以按規定進行處理。
審查原始憑證的合理性。審查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是否有違反這壹原則的情況。如果確定原始憑證被用於突擊購買不必要的物品,或過時的設備進行大修,則不能視為合理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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