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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的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二、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五年計劃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三、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類)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四、省人大財經委對年度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審查的重點是:編制的指導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以及長遠規劃,要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主要目標和指標要體現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主要措施要與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相銜接,積極穩妥、切實可行,有利於可持續發展,優化經濟結構,促進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五、省人大財經委對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並且可以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有關專家和有關人員參加。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六、年度計劃、五年計劃以及長遠規劃在招待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的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對完成全年計劃的預測。特殊情況需要報告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八、省人大常委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可以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省人民政府有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報告。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說明。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報告。九、對計劃安排的省重大建設項目,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可以組織人大代表視察、檢查、專題調查。

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省內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十、省人大財經委至少每半年聽取壹次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進行分析研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全省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和相關資料報送省人大財經委。十壹、省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住處資料及說明,並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十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住處資料及說明,並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報告後,提出的需要轉交和辦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轉交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按要求報告辦理情況。十三、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招待中有關問題的質詢案。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經濟工作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落實,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對監督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情況。十五、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