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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職稱和級別壹覽表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級分為十五級。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如下: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省部級:四至三名;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四名;

(五)處級正職、科級正職、巡視員:七至五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研究員:十壹級至八級;

(九)處級正職、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十二級至九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十三級至九級;

(十壹)科員:十四級至九級;

(12)科員:十五級至十級。

擴展數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PSC):壹級;

2.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二級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部委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副書記、常務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部委主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部長、地方(市、州、盟、直轄市)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部委副主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委副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委委員。

7.地(市、州、盟、直轄市)委主任、部長,縣(市、旗、直轄市)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級至十級;

8.副主任,地(市、州、盟、直轄市)委副部長,縣(市、旗、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地(市、州、直轄市)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直轄市)紀委書記。

9.科長、縣(市、旗、省轄區)委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區)委各部門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9-13級;

11,文員:九至十四年級;

12,文員:十至十五級。此外,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各級黨的機關中的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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