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4月9號的壹條新聞,鄭州財經學院體育場竟然上演了壹場煙花秀,眾多學生紛紛圍觀,當時我在的話,應該也會圍觀。後來經過調查發現,是壹個男同學向心愛的女生表白,然後在體育場燃放煙花。後來校方對男生做出了開除的決定。看來這位同學為自己的“越界”的浪漫行為買了單啊。
壹個岌岌無名的學校竟然用這種方式火了,本人認為,為了追求浪漫,這位童鞋妳的做法未免有點太荒唐了,而且妳喜歡的女生大概率是不會喜歡妳的啊,除非妳知道她對妳也有好感,否則為什麽要做這麽過分的事呢。不過對此事,網上分成了兩派,壹部分網友說學校的處罰太嚴重了,學生犯錯,學校可以糾錯,直接開除不太合適。也有網友說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其實我也認為這個處罰太嚴重了,我們來從法律方面看看這個問題。
《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按這兩個規定,學生的行為,輕的話會罰款,重的話會被行政拘留。
同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校和媒體方面並沒有說這個學生有沒有被拘留,大概率只是批評教育或罰款。如果沒有被拘留,說明情節較輕,不算性質惡劣的行為,被開除屬實有點過分了。
學校開除這位學生可能出於兩方面的考慮:首先,私自燃放煙花的後果,這點大家應該都清楚,煙花屬於易燃易爆品,學校沒有允許妳購買,對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都會存在壹個隱患。其次,鄭州財經學院屬於惠濟區,這個區域是嚴禁售賣和燃放煙花爆竹,學生私自燃放煙花,不僅自身受到處分,學校老師也會跟著倒黴,學校聲譽肯定會有影響,老師們能放過他嗎?
各位同學,這件事也在提醒我們:封校我們的確可以適當釋放情緒,但也要遵守學校規定啊!
人生有沖動、也有浪漫,為愛癡狂或許會令人感動,但妳可能要付出應有的代價。而對於學校,不要搞壹刀切,學生只要犯錯就開除,未免太不會變通了吧。
對於這件事,在下面評論區說說妳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