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事業肩負著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熱愛祖國和人民,珍惜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
第三條忠於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第五條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如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這是真的
第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對所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新聞、歪曲或誇大事實。
第八條信息來源必須真實可靠。我們要深入新聞現場收集第壹手資料,確保新聞要素的準確性;未經證實的信息應予以解釋;除了需要對信息保密外,還應在報告中註明信息來源。
第九條認真核實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文和報告語言。稿件中使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獻摘錄等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科學、統壹。
第十條報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誇大、臆想或誇大。報道中使用的聲音和圖像應來自與報道主題相關的新聞現場或編輯活動,而不是由個人編造或拼接而成。
第十壹條對事實進行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時,應當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膚淺、片面的報道而使公眾對事物的判斷產生偏見或錯誤。
第十二條報告壹經發布,如發現錯誤,應立即予以更正。
第三,公平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理念,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忠於事實、追求真理的職業精神。
第十四條堅持準確、公正、全面、客觀的報道原則。不要從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出發報道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區分報道事實和評價事實,不發表作為公認事實的評論或猜測。
第十六條不參加任何可能損害自身正義和名譽的組織或活動;不在其服務的媒體上發表對本人及親屬訴訟相關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不要妨礙正當的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正確行使輿論監督職能,敢於批評和揭露違法違紀、消極腐敗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風氣,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八條批評性或揭露性報道應當有利於解決問題。不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和嘩眾取寵;不要用個人情緒代替政策和法律,發泄個人憤怒,誹謗他人。尊重被批評者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第十九條案件報道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訴訟的任何壹方;案件判決前不得作出定罪或定性報告;不暗訪法院庭審活動;公開審理舉報案件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報道中應當避免對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和居住地的歧視。
第四,方向
第二十壹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必須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十二,政治習俗、事實和安全廣播都得到很好的控制。杜絕政治導向和政策失誤,不給不良言論和有害信息提供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及時傳達黨的主張,反映人民呼聲,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四條報告內容應當符合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習俗等特定社會環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堅持正確的新聞價值導向,維護國家尊嚴、民族榮譽和社會公德。不提倡利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認真考慮新聞傳播的社會效果。不單方面追求經濟利益,不報道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內容。堅持報告的高質量和高品位,不迎合低俗和低級趣味。
第二十七條對重大事件、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要註意把握分寸、時機和力度,解疑釋惑,積極引導。不得炒作和刻意制造輿論“熱點”誤導受眾。
動詞 (verb的縮寫)埋怨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遵守敬業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作、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尊重公民、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和肖像權,不暴露他人隱私,避免發表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三十條努力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境。不得傳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的內容。
第三十壹條報道事故時,應當考慮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詢問和錄音或者錄像時應當避免造成心理傷害。
第三十二條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在報道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受害者時,錄音和圖像應經過特殊處理,使其無法辨認;不要公布他們的真實姓名,也不要描述犯罪過程。
第三十三條涉及使用其他新聞來源的報道應當尊重其他新聞來源和相關作者的知識產權。內容的選擇應該忠實於原文,不能斷章取義。
第三十四條尊重被采訪人的陳述和要求,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介紹信。
第三十五條維護良好社會形象。報道活動時,衣著、語言和行為要符合大眾的審美情趣,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六條同行之間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相互支持,開展正當的商業競爭。
六、清正廉潔
第三十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廉潔奉公、克己奉公,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八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間接為本人、親屬和他人謀取私利。
第三十九條不擅自組織采訪,也不擅自參加他人組織的采訪。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舉報對象索要、收受或借用錢款和物品。
第四十,不要以批評報道相威脅或以表揚報道引誘,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利。不得以“公開曝光”或“編造內參”等方式脅迫他人達到個人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第四十壹條嚴格區分新聞報道和廣告,不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不利用新聞報道吸引贊助和廣告;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廣告和廣告信息應有明顯的廣告標誌。
第四十二條自覺遵守廉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