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極兔的處罰引起了軒然大波。極兔速遞不僅在拼多多體系內搞惡性競爭,還因價格低廉被視為惡性競爭。我個人認為兔子受到懲罰是對的,因為它違反了規則,如果它違反了規則,就必須受到懲罰。當今社會是壹個人人都遵守規則的社會。當壹個人不遵守規則時,如果有相應的法律或法規,他應該受到懲罰。
人大教授說,如果壹只兔子被懲罰,他應該被懲罰失去壹切。我個人認為這種說法有失偏頗,甚至極端。即使極兔做了壞事,以8毛錢的低價送快遞,破壞了市場的經濟秩序,也無法用極其嚴重的手段懲罰。
如果極兔速遞的盈利水平和銷量都不大,對其進行極其嚴重的處罰是不合適的。即使極兔速遞的利潤水平和銷量很大,也不像是壹個文化人能說把極兔罰到傾家蕩產的。處罰過重不是法律本身的應有之義。法律不僅保護消費者,也保護企業。
因此,NPC教授這樣說是極不合理的。當然,我們有理由認為NPC教授這樣說只是為了贏得媒體的關註。畢竟極兔事件本身就是壹起極其惡劣的事件。這樣的低價競爭對其他快遞來說不是壹件好事,破壞了市場分工,也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本身,這對長期以往的經濟運行是不利的。
說實話,壹家公司因違規而受到懲罰是正常的,但我們不應該進壹步放大公司的錯誤並對其進行過於嚴厲的懲罰。如果公司壹罰破產,誰還敢開公司?所以,我認為這位NPC教授的說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