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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什麽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壹是原有的同稅體制已經不適應現在的形勢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我國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初步確定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但由於相關方面的改革沒跟上,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壹直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這方面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這種狀況不僅造成行政運行效率偏低、國家政策目標難以實現等問題,而且影響全國市場統壹、司法公正和基本公***服務均等化。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二是健立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壹、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科學的可持續的財政制度。

體系上要統壹規範,即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公平統壹、調節有力的稅收制度,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功能上要適應科學發展需要,更好地發揮財政穩定經濟、提供公***服務、調節分配、保護環境、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的職能;機制上要符合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包括權責對等、有效制衡、運行高效、可問責、可持續等壹系列制度安排。

三是建立稅種科學、結構優化、法律健全、規範公平、征管高效的稅收制度。

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關系全國政令統壹、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等重大事務,集中到中央,以提高全國的公***服務水平和效率;在明晰事權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中央承擔中央事權的支出責任,地方承擔地方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分擔***同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可以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的支出責任委托給地方承擔。還要進壹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應在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圍繞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考慮稅種屬性等因素,深化稅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壹的稅收制度體系。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指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形成全國統壹市場、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現代財政制度,建立稅種科學、結構優化、法律健全、規範公平、征管高效的稅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