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未提前30天辭退補償金N+1

未提前30天辭退補償金N+1

未提前30天辭退補償金N+1

提前30天未被辭退的N+1的補償金額,當我們被公司單方面辭退時,可以得到壹筆補償,N+1補償壹般參照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提前30天不被辭退的賠償金額N+1分享如下。

非提前30天辭退補償金N+11 1。未提前壹個月通知的辭退補償N+1。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每年支付壹年,未滿半年的,每年支付壹年。

其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代替通知。我的工資用於計算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我的工資比當地職工平均工資高3倍,而且是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需要賠償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無需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待遇但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內因主管部門調動或調動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辭退通知模板怎麽寫?

解雇通知

XXX,我公司於20日與您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發現妳不能勝任工作,勞動態度差。並且因為妳的不良行為,也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決定辭退妳,解除勞動關系。

請在接到本辭退通知後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您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和相應的保險費補償。同時,收到本辭退通知後,不得以公司名義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否則壹切後果由妳承擔。

我在此傳達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不提前30天辭退員工的賠償金額N+12提前30天通知員工需要賠償嗎?

1.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第40條規定終止合同的,還應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替代通知。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提前30天辭退的賠償金額N+13。提前壹個月通知只是代通知金,但是每滿壹年要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要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第1234條而言)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