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影響,如人員傷亡、居住和生活條件等。2.經濟影響,如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壹般工業和民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的破壞以及地震造成的家庭財產和經濟損失;3.社會影響是指地震對社會的綜合影響,如社會穩定和社會生產;4.環境影響是指地震對地表的影響,如山體滑坡、地裂縫、砂土液化等。第四條地震災害分為四類:壹般破壞性地震災害、中等破壞性地震災害、嚴重破壞性地震災害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災害。第五條地震災害的調查、評估和報告依靠各級人民政府,由地震部門牽頭,有關行業部門配合。地震部門負責匯總地震災情並向上級政府和地震部門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地震災害評估應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和國家地震局的有關規定及其方法進行。壹般和中等破壞性地震原則上由省級地震部門負責評估,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評估。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采用快速有效的通訊或其他方式及時了解和報告地震災情。第七條地震災情報道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及時準確的原則。第二章地震災害速報第八條地震災害速報是組織應急和搶險救災工作的依據,各行各業、各部門和各級政府必須盡快了解、匯總和報告災情。第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後,震區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及時了解轄區內的災情,並在震後2小時內向上級政府和地震部門報告初步了解的災情。新得知的災情必須及時上報。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部門在向省政府和國家地震局報告破壞性地震基本參數時,應同時報告對災情的初步了解。之後要繼續了解和匯總災情信息,並及時上報省政府和國家地震局。第十壹條國家地震局應當向國務院報告破壞性地震的基本參數,同時報告對災情的初步了解。之後要繼續了解和匯總災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第三章地震災害初步評估報告第十二條地震災害初步評估是迅速恢復地震災區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決策依據。第十三條震中所在地的省級地震部門應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2小時內派出地震災害評估小組前往地震現場。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地震局可以迅速派有關人員前往地震現場,參與和協助地震災害評估。第十四條地震災害評估小組到達現場後3日內完成壹般或中等破壞性地震災害的初步評估;5天內完成嚴重或極端破壞性地震災害的初步評估。第十五條壹般和中等破壞性地震災害的初步評估結果,經震中地區各級地震部門批準後,應當及時報告地震現場工作指揮機構和震區所在地省級政府,並通報國家地震局。嚴重地震和破壞性地震的初判結果由國家地震局批準並報國務院。第四章地震災害總體評估報告第十六條地震災害總體評估是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的決策依據。這項工作由地震災害評估小組在初步評估後完成。第十七條地震災害評估小組到達現場後10天內完成壹般或中等破壞性地震災害評估;20天內完成對嚴重破壞性地震災害的總體評估;30天內完成對特大地震災害的總體評估。第十八條壹般或中等破壞性地震災害評估結果由震中所在的省級地震部門或國家地震局組織專家審查驗收後,報所在震區的省級政府和國家地震局。嚴重或特大破壞性地震的總評估結果報震中所在地省級地震部門初審,由國家地震局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地震災害總體評估結果由國家地震局上報國務院。第十九條通過評估驗收的破壞性地震災害總體評估結果可以提供給震中所在地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含相關部委)。視情況可向社會公布。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