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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目的)

為了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的發展,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

本市設立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園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辦公室)。

園區領導小組是張江高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建設的領導機構,負責園區的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和組織協調工作。

園區辦公室是園區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同時作為浦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園區的開發建設規劃、落實優惠政策、受理並組織進入園區項目和企業的申請和評估、協調行政管理部門對園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檢。第三條 (項目評審委員會)

園區設立項目評審委員會。項目評審委員會接受園區辦公室的委托,負責對進入園區的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的評估。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專家、園區辦公室和相關管理部門***同組成。其中,科技、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專家不少於委員會總數的三分之二。第四條 (重點扶持的產業)

園區重點扶持下列高新技術產業:

(壹)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業;

(二)生物醫藥產業;

(三)信息產業;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產業。第五條 (立項申請與政策優惠)

需要在園區內從事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和企業,應當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定,或者經項目評審委員會評估。

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定,或者經項目評審委員會評估合格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壹)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技術創新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本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

在園區內設立企業,實行直接登記。

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前置審批的,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並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申請設立的企業也可以委托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有關手續。

取消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規定的企業設立前置審批。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或者離崗在園區內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可以憑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七條 (企業和科研機構的自主權)

園區內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負盈虧。

園區內科研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專業技術崗位,自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自主確定崗位責任和任職條件。第八條 (告知與承諾)

對園區內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企業。

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可以由企業自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承諾或者保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條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檢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藥政部門可以憑合法證件,依法對園區內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抽驗。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園區內企業實施檢查和監督,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相關的企業,並由園區辦公室統壹協調安排。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園區內企業進行年檢的,應當由園區辦公室統壹協調安排。第十條 (收費行為的規範)

園區實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

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附本)等合法證件,並逐項填寫《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出示《收費許可證》、不填寫《上海市企業交費登記卡》的,企業有權拒絕交費。第十壹條 (規劃的管理)

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園區內規劃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園區辦公室的意見。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

園區應當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從事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家規範的經營管理、技術、市場營銷、信息、人才、財務、金融、標準和計量、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技術交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經紀、技術咨詢、無形資產評估、科技投資咨詢和技術評價服務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