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機構或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車輛所有權證明;
3.國際組織在中國的有關國際條約及其相關人員。
對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船,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憑證。
(二)經車船登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不需要在機場、港口、火車站行駛或者營運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納稅人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需要購買交強險免稅機動車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三)對按規定需要繳納車船稅,但自車船稅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稅的機動船舶,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
(四)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漁業船舶或者養殖船舶的船舶,免征車船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備案。
(五)經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軍隊和武警部隊牌照的車船,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用於警務的車船,免征車船稅,由上述部門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征或者免征,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六)受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因特殊原因確需減征、免征車船稅的車船,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後,由納稅人按照確定的減征、免征期限和稅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免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減征、免征車船稅憑證。
(七)對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公共交通車船,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並提供下列減免稅憑證:
1.營業執照;
2.交通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公共交通經營許可證明材料;
3.旅遊登記部門核發的旅遊登記證或行駛證復印件;
4.校車除上述車船稅減免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認可的作為校車的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明材料。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車船,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減免公共交通車船稅。對公交車輛數量較多,無法壹次性辦理減免稅備案的企業,可在每年第壹季度前,將相關減免稅證明材料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分期分批辦理減免稅備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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