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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財務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保證任務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和政黨(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杜絕鋪張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壹般;註重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壹)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資金,保證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財務活動;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和監督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指導和監督行政單位和行政財務管理單位的財務活動;

(六)加強非獨立核算機構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立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小、財務工作量小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銷制。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行政單位預算是行政單位根據職責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按照撥款與預算管理權限的關系,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以下層級:

(壹)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資金並向下壹級預算單位撥付資金的行政單位為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上壹級預算單位申報資金並向下壹級預算單位撥付資金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壹級預算單位,沒有下級行政單位的,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層級編報和撥付資金,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壹級預算單位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九條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壹、定額管理、定額撥款、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支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統籌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和必要的專項支出的不足。

第十壹條行政單位預算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批準:

(壹)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概算,並逐級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概算,審核分配單位預算指標;

(三)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並逐級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正式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行政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準。非撥款收入發生變化,支出需要相應調整的,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預算單位或財政部門在批復決算時審核確認。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撥付給行政單位的預算資金。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從財政專戶撥付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行政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按計劃使用且未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統壹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的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逐項如實報告。

第十五條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不屬於行政單位收入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和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