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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最新政策

法律主體性:

殘疾軍人主要享受以下待遇:1。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工致殘的,辦理退役手續,由原征集地或者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2 .退出現役後未參加工作的殘疾軍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殘疾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退役待遇的殘疾軍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殘疾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單位發給殘疾保健金。3.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如果需要集中支持,國家應設立專門機構提供支持;分散供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規定發給護理費。居住在城鎮的二等、三等殘疾軍人,由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那些生活在農村地區的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企業和事業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他們無法安排,將按照規定為他們發放額外的殘疾撫恤金,以確保他們的生活。4.乙級以上(含乙級)殘疾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免費醫療,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5.未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且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的復員傷殘退役軍人,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予以減免。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享受本單位因公致殘職工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7.殘疾軍人因殘疾需要準備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解決。8 .殘疾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時,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惠。9.殘疾軍人在與其他人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就學、救助、貸款和住房分配的優先權。殘疾軍人報考中等學校和高等院校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當適當放寬。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補助的殘疾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11.因戰致殘的殘疾軍人,在傷殘評定發證後壹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撫恤規定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和家屬定期撫恤金;壹年後,如果傷口復發並死亡,將根據因公犧牲士兵撫恤金的規定,向其家庭成員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殘疾撫恤金的殘疾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給予家庭喪葬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殘疾軍人新優待政策(壹)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生活待遇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二)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當地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殘疾軍人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和軌道交通。(三)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遊覽公園、博物館和名勝古跡時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申請軍人殘疾證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部隊。第二個是在民政部門。根據《優待撫恤條例》第二十三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如下:(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鑒定評估;(三)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需要鑒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鑒定和評定。傷殘等級評定以醫療衛生專家組出具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為依據。殘疾軍人由確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未及時評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他們(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評定殘疾的。如果有記錄或原始醫療證明,可以進行評估。經評定殘疾等級,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嚴重惡化,原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如果我(精神病患者的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我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