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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高中擇校生學費

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財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學: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2002年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壹費制”試行工作的通知》(教電[2002]5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市直及兩區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的管理,根據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桂價費字[2002]284號、內部明電桂機[2002]1065號以及玉林市物價局、財政局、教委玉市價[2001]1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適當調整我市有關中小學校收費標準。現將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重新規範明確如下:

壹、城市(含已建成的建制鎮所在地)中小學校及農村高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說明:

1、城市中小學校及農村高中代收費項目:水電費、課本費、練習本費、微機使用費、內宿內膳生工友費、校園安全管理費、自行車保管費、體檢費原則上按隨時發生、隨時收取的原則執行,做到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並在學期結束時結算、公布上墻、多退少補、不得盈利。

2、自治區示範性普通高中學校學費收費標準和擇校生收費標準分別已上浮了50%和30%以下,不得再上浮;原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批準的擇校生收費標準仍可繼續執行。

3、已向借讀生收取借讀生費的,不得再收取雜費;已向擇校生收取擇校生費的,不得再收取學費。凡已向學生收取了借讀生費或擇校生費的,壹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捐資助學費。

4、學校向住宿學校的學生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仍按桂價費字[2000]26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公寓式學生宿舍的學校,公寓式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由學校上報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確需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須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中報時須詳列學生公寓的基本設施、設備等情況,並附上彩色照片。

5、學校收取的水電費,原則上應為學生提供教學、生活用水、用電的才能收費,不準將非學生教學、生活用的水電費擠入學生水電費中開支。

6、微機使用費,只限於對開展微機教育的學校,在學生和家長自願的原則下,對使用微機的學生收取,未購置微機或未開展微機教學的學校,不準收取微機使用費;已開通遠程教育網並實施遠程教育的學校,可在收取微機使用費標準基礎上加收最高不超過10元/生.學期,具體收費標準由各有關學校上報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審批。

7、設有自行車保管的學校,必須有保管場地、車棚及看管人員,否則不準收費;對無自行車保管的學生不得收取自行車保管費。

8、對外宿外膳生不能收取工友費。

9、學校收取的校園安全管理費,必須聘請專職保安人員負責校園安全管理,否則不準收費。

10、課本費、練習本費。各中小學校只能統壹代收經國家教育部門和自治區教育廳審定或規定的教學課本和輔導用書及練習冊,任何單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學生購買出版物、復習資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對社會有關單位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的要堅決抵制,不準把社會上的亂攤派轉嫁給學生。

11、職業高中收費。學費除按普通高中學費收費標準執行外,另收實驗實習費,每生每學期文科100元,理科 200元,擇校生費執行普通高中擇校生費收費標準,代收費項目按自治區統壹規定收取,取消原1994年設立的“委托培養費”收費項目。

12、初中、小學借讀生費。學校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學的原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按招生計劃的規定和班額錄取學生。對少數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父母雙方或單位戶口不在本市或跨地段入學的借讀生,可收取借讀費。

13、高中階段擇(選)校生費。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嚴禁招收“擇(選)校生”。極少數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階段擇(選)校生,應與學生的學習成績為主要招收錄取條件,而不能把學生交費多少同入學就讀掛鉤。要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以權擇校的“條子生”和“關系生”。

14、除上述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各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不得自行設置其他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二、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中小學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說明:

1、借讀生費。父母雙方或單方戶口不在本市(區)或跨地段入學的借讀生,可收取借讀生費;已收取借讀生費的,不得再收取雜費。

2、課本費。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中小學校原則上使用黑白版教材,必須向廣大家長進行宣傳,版本教材可由家長學生自由選擇,自願購買,課本價格按自治區物價局制定的執行。學生用書嚴格控制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必用教材範圍內,嚴禁各部門、各團體和各學校強行向學生推銷或要求學生購買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必用課本以外的其他輔導資料;嚴禁強制向學生搭配教學用具,堅持教學用品由學生自願購買。

3、除上述規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外,各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不得擅自增加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三、中小學階段的專業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學校、學前教育、幼兒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1、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舉辦的中小學階段的專業性學校(如外語、體育、藝術類)的收費標準,由學校向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中報審批。

2、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學校(如聾啞等),除按普通小學、初中的收費項目、標準(不含借讀生費)執行外,每生每學期可加收教育管理費50元。

3、城市日托幼兒園收費:①普通幼兒園,教育管理費220元/生.期,保育費150元/生.期;②地、市級示範性幼兒園,教育管理費240元/生.期,保育費160元/生.期;③自治區級示範性幼兒園,教育管理費260元/生.期,保育費180元/生.期。

4、城市全托幼兒園收費:教育管理費、保育費按城市同類日托幼兒園收費的130%收取。

5、城市日托學前班收費:按城市日托普通幼兒園收費執行。

6、農村日托幼兒園收費:教育管理費100元/生.期,保育費80元/生.期。

7、其他學前班收費(不在學校食宿的),城市學校220元/生.期,農村學校120元/生.期。

四、收費減免辦法

中小學收費標準調整後,各地對家庭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學生,特別是軍烈屬子女、少數民族學生、孤兒等,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減免照顧。申請減免者須持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家長工作單位證明,經學校核實,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可減免部分或全部學費、雜費。以壹個學校為單位,享受減免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0%,減免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學校收取學費或雜費總額的10%。個別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過上述比例的,由縣(市)以上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審定。

五、收費管理辦法

1、中小學學費、雜費收費應按學期統壹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借讀生費、擇校生費可按學年收取,但不能跨學年預收。

2、高中學費是指高中(含職業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部分培養費以及公***性雜項費用,作為學校公用經費不足部分的補充。包括:學校公用圖書、報刊雜誌、參考資料、文體衛生設備、實驗、零星購置、儀器設備、公用郵電、公***環境衛生等費用。

3、初中、小學雜費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必須的公***性雜項費用,作為學校公用經費不足部分的補充。包括:學校公用圖書、報刊雜誌、參考資料、文體衛生設備、實驗、零星購置、儀器設備、公用郵電、公***環境衛生等費用(非貧困地區農村學校的雜費含教育公用的水電費等)。

4、中小學收費屬於事業性收費。各中小學校必須到市物價部門申請變更《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收費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課本費除外)。

5、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管理。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收費,各中小學要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不準超越《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擅自出臺新的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嚴格執行自治區規定的代收費項目,各級物價、財政、教育、糾風辦等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及擠占、挪用學費、雜費收入等亂收費行為的要按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廳《關於印發<關於對中小學亂收費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桂紀發[2002]3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本通知從二00二年秋季學期起執行,以前文件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壹律以本通知為準。

單位:元/生.學期

高中 初中 小學

普通高中 自治區示範

性普通高中

90

3-6年級

100

單位:元/生.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