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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74號令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的,還應當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成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

(3)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談判;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交易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且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五十二條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的,同時處以罰款:

(壹)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交易供應商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四)未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

第五十四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壹)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成交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十五條談判小組、詢問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的,還應當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其他利害關系方的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明知自己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評價過程中存在明顯不合理或不當傾向的;

(6)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審查交易。

有前款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次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有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易結果的,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供應商尚未確定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並依法重新開始采購活動;

(2)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應當取消合同,並從合格的交易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供應商。如果沒有合格的交易候選人,則應恢復采購活動;

(三)如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幹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單位負責人或者個人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違法幹預采購活動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