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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政拘留後怎麽處理

公職人員行政拘留後由單位自行處理,壹般情況下是警告、記過、以及開除。

會有案底但是不會被開除公職。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罰,壹般不會開除公職,除非情節嚴重。

若是公職單位認為影響較大,不適合再擔任職位的話,此單位則可能會申報開除。若是單位以影響不大,可以給予改正的機會,則會記得警告或者是記過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