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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改善管理, 提高效益, 促進廉政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家機關、 國有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和企業、 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 是指單位內部依法獨立、 客觀地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 內部控制的適當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第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領導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對內部審計形成的結論性審計文書的真實性、 合法性、 完整性負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履行下列職責:

(壹) 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二) 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機制;

(三) 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四) 檢查、 評價內部審計工作;

(五) 指導、 監督內部審計協會依法履行職責;

(六) 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內部審計協會依照章程為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 依法履行行業自律管理職能。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七條 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財政收支、 財務收支較大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 按照規定程序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條件的, 可以授權本單位財務、 綜合、 監察等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必要時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協助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工作。第八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金融機構、 企業事業組織,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 配備總審計師。 審計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 總審計師或者外部董事擔任。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實行持證上崗, 接受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後續教育。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經濟、 管理、 法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 以及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 應當遵守職業規範, 做到獨立、 客觀、 公正、 廉潔。第十壹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者財務工作。

實施內部審計時, 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回避。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 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 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 由本單位予以保證。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 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效益進行審計;

(三)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執行計劃、 預算、合同等情況進行審計;

(四)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

(五) 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六) 法律、 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 具有下列權限:

(壹) 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 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二) 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投資、 資產處置、 財政收支、 財務收支預算、 決算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會議;

(三) 檢查有關的資產、 經濟活動資料, 現場勘查實物; 對可能被轉移、 隱匿、 篡改、 毀棄的會計憑證、 會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 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 予以暫時封存;

(四) 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和詢問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 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 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以及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違法、 違規行為, 在職權範圍內提出處理建議;

(六) 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 公示有關審計結果, 通報、 責令改正審計發現的問題;

(七) 參與本單位因經營管理活動需要, 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

(八) 對本單位遵守財經法規、 經濟效益顯著、 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提出表彰、 獎勵的建議;

(九) 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