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育政策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二個子女必須達到間隔期的規定,在生育高峰期作為降低人口出生率、緩解人口壓力的有效手段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曾經所起的積極作用正在弱化,而繼續執行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已逐漸增大。取消生育間隔,壹是有利於保護育齡婦女的身心健康。生育間隔針對的是合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由於沒有達到生育間隔,壹些育齡婦女不得不終止妊娠,有的人甚至多次終止妊娠導致不孕,嚴重損害了婦女的身心健康。二是有利於減輕基層工作難度和減少工作量。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使基層集中精力、財力、物力抓好控制違法多生育工作。
新《條例》取消了生育間隔會不會影響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穩定?
取消生育間隔,不會影響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穩定。取消強制的生育間隔,合法再生育的家庭仍然是兩個孩子,生育總量沒有發生變化,總和生育率就不會受影響,因而低生育水平仍然會保持穩定。另外,由於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群眾的生育觀念在不斷轉變,即使放開生育間隔,也不是所有的人同時在最短的時間內生育,加之晚婚晚育日益增多,生育間隔的規定對晚育夫妻沒有實際意義。經我委測算,從2008年取消二孩生育間隔,會在近幾年內增加人口出生數,近3年平均每年出生人數增加10萬人左右,但對“十壹五”控制目標不會帶來較大的影響,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總量仍然可控制在7010萬人以內,以後逐年減少,對“十二五”及以後影響很小。
新《條例》對“增發5%的退休金”優待問題有何變更?
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期,省委省政府有關計劃生育的文件就承諾單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的退休金,《條例》從制定到先後兩次修改,都沿襲了此規定。由於國家對企業實行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影響,導致1998年以來到2006年末,我省25.8萬企業獨生子女父母沒有享受到退休後增發5%退休金的待遇。此項待遇能否得到落實,關系到政府的政治誠信和社會的穩定。在近年來中央新出臺壹系列惠民便民政策的背景下,這壹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在立法調研中,基層對“增發5%退休金”優待問題反映強烈。修正案沒有取消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增發5%退休金的獎勵,只是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此進行了調整,把獎勵名稱“增發5%退休金”改為“獎勵扶助金”,發放方式由每月發放改為每年發放,與國家推行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接軌,並且在發放範圍、發放標準和發放主體上進行了調整。
1.實行普惠制。主要是指發放範圍和發放標準。我們認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不論其職業不同和職務高低,對國家所作的貢獻都是壹樣的,享受的獎勵也應當壹致,特別是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和城鎮純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沒有穩定收入、沒有土地等生產資料,屬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實行了計劃生育,同樣為國家作出了貢獻,在獎勵待遇上理應壹視同仁。因此,修正案(草案)擴大了原獎勵範圍,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和城鎮純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壹並列入,同時,改變了原來以退休時基本工資5%為標準增發退休金的做法,統壹了獎勵標準。這樣,城鎮所有獨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獎勵待遇,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也可以享受國家的獎勵扶助政策,所有為國家做出貢獻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都能享受相同的獎勵待遇。這樣規定也解決了立法公平的問題,是真正意義上的普惠制。
2.獎勵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原《條例》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承擔,由國家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兌現獎勵壹般沒有問題,但是由於國家對企業實行了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養老保險金中未設置此項目,退休職工又與原企業脫離了關系,也不能從原渠道繼續發放,再加上,相當壹部分國有企業改制,壹些企業破產、倒閉,各種所有制企業並存,職工的流動性越來越大,由企業承擔獎勵責任難以落實,且會影響接近退休年齡的獨生子女父母就業。從原規定執行情況看,大多數企業拒絕兌現獎勵,或者因為破產、改制等原因難以落實獎勵。在立法調研中,基層普遍認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不應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獨生子女父母是為國家作貢獻,應當由政府給予獎勵。另外,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兌現獎勵是擠占了其它經費,並未列入預算,隨著財經制度的日益完善,預算中未設置的項目則不能支付,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也將不能按原渠道發放。為解決此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兩個建議方案,壹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費用也由政府財政負責;二是修正案(草案)的規定不變,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將該法定獎勵經費列入預算。至於獎勵扶助金的具體標準和發放方式,省政府常務會議已責成由省財政廳牽頭,勞動、人事、人口計生等部門配合,正在進行測算和論證,根據目前政府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確立獎勵扶助金的標準,並且可以隨著財力增長逐步提高,省政府將出臺具體實施意見。
對違法生育者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幅度是基於什麽考慮?
近年來,高收入人群違法生育呈逐步上升趨勢,已成為目前穩定低生育水平壹個很突出的問題。他們大膽甚至公開違法生育,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壹是對我國人口控制“上限”的挑戰,並對人口控制產生了壹定影響;二是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然挑釁,破壞了政策法規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三是高收入人群有錢就生,將引起整個社會已經進步的生育觀念發生倒退,給人口計生工作帶來更多波折。這壹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註,不少人開始攀比其違法生育。原《條例》規定對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按照其實際收入的2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由於個人收入核實難度大,實際工作中對高收入人群違法生育基本上只能按照人均收入進行征收。對收入相當懸殊的兩類人群按同壹標準確定計征基數,高收入人群違法生育的相對成本會很小,低收入者的成本則較高,客觀上造成了實際處理效果的極端不公平。為使計征基數盡可能與違法生育者的實際收入相符,有必要規定適當的征收幅度,授予基層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根據違法生育情節及對社會影響程度的不同,對普通老百姓不隨意增加倍數,仍按2倍征收,對收入難以核實的高收入人群則按高倍數計征,“包二奶”違法生育行為影響更加惡劣,所以應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雖然對收入難以核實的高收入人群按高倍數計征,最後征收的數額仍然可能比按其實際收入的二倍征收的數額低得多,但在目前情況下,這是相對公平的辦法。
社會撫養費征收幅度增大人口計生部門將如何進行操作?
至於幅度太大,在實際操作中應如何把握才不會偏離立法本意,省人口計生委將在實施《條例》過程中制定指導性意見,規定只有幾種情節嚴重的違法多生育才按較高的倍數征收,對普通群眾將仍按照2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並明確規定,征收的具體倍數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確定,報市、州人口計生部門備案,通過程序規範,加強執法監督,防止基層濫用職權。
新《條例》對查辦違法生育還有何新規定?
新《條例》規定對有壹定證據證明違法生育的,人口計生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
違法生育除了當事人自己承認和進行技術鑒定可以直接確認外,沒有其他的直接證據,旁證也相當少,特別是要證實男方違法生育,如果本人不承認又不進行技術鑒定,則幾乎是不可能的事。目前,涉嫌違法生育又拒不承認的情形大多發生在非婚生育、“包二奶”中,女方為了保護男方不受到處理不願提供其情況,男方則百般抵賴。此類現象各地均有反映,並且日益增多。益陽市今年就有3個此類案件,因無相關法律手段運用,不能核實,不能對男方進行任何處理,只能處理女方了事,而周圍群眾普遍反映其違法生育是公開的“秘密”,反響很強烈。目前,出現這種情況,只要雙方不承認,我們只能看著其違法生育卻沒有辦法采取任何制約措施。長此下去,高收入人群和有職務、有公職的人將紛紛效仿,普通公民則為了平衡心理,用假離婚、假收養、流動等方法來違法生育,將對人口計生工作產生巨大的沖擊。為澄清事實,避免違法生育者逃脫法律責任,有必要賦予人口計生部門必要的查案辦案權力。因此規定對有壹定證據證明違法生育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並做好保密工作,當事人應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