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1.新生報到繳費後,如因體檢不合格被學院批準“保留入學資格”,或被勸退無效後主動放棄入學資格的,將退還其已繳納的全部學費。
__2.如學生已按本學年學費標準全額繳納學費,並經學院批準退學的,應按學生當年在校實際學習時間退還學費:
_ _(1)繳納學費後因故退學、休學或轉學的學生,每學年將根據在校實際學習時間退還剩余學費10個月。如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壹周內退學,已交學費將全額退還;如果您在當前學年第壹學期的壹個月內退學,將退還已交學費的90%;如果您在當前學年第壹學期的兩個月內退學,將退還已交學費的80%,以此類推。
_ _(2)因違反校規或刑法而被建議退學或被學院“開除”的學生將不會退還學費。
_ _(3)經學院批準休學但未足額繳納學費者,應按照本條第1款第2項結算其學習費用。已交學費超過結算費用的部分退還本人;結算費用不足的,應當補足。否則,將不予辦理復學、開學或結業的學生註冊證明。
_ _(2)退還輟學學生的住宿費:
_ _支付住宿費後,學生被批準退學、休學和轉學。根據他們的實際住宿時間,剩余住宿費將按照每學年10個月退還。具體退款方式按照本條第(1)款第2項第(1)項執行。因違反校規或刑事法律而被建議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將不會退還住宿費。
_ _ _(3)退還學生退費:
_ _收取的預付款可按實際使用情況結算,多付少付。
_ _退學的學生必須在財務部門辦理手續後才能最終離校。
_ _轉學學生的收費和退費管理辦法參照已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學費收取和退費管理辦法(試行)
_ _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費包括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繳納的學費、住宿費和其他與教育教學活動有關的學習費用。
_ _第三條高等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依法繳納學費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高校應當依法向學生收取學費。
第六條學費管理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收支兩條線”制度。
__1.所有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由學院財務部門根據學生管理部門提供的學生花名冊收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部分代收費用在招生報名時由財政部門代收,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到財政部門辦理繳費手續。
__2.財政部門按規定使用票據,向學生開具學費、住宿費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收款的票據,不得出借或以其他名義轉讓收據;不得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_ _第七條學院實行學年制收費制度。學生繳費原則上以壹個學年為繳費時間單位,除非當年另有規定。
_第十四條學生學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其他代收款項)的退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