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在職期間農村幹部的經營與管理進行審計
壹是對農村幹部經營方針決策,各項計劃目標和方案的經濟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審計,對這些進行審計,可以推斷決策者的預見性、民主議事、綜合分析能力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把握經營方向的水平;
二是對被審幹部的管理素質和管理水平的審計;
三是對經營活動中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利用(節約或浪費)的審計;
四是對經營成果和財務成果等效益實現程度及影響因素進行的審計。
(三)、財經法紀責任審計。
主要審計:
1、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
2、有無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
3、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的問題;
4、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四)、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審計
1、任期內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是否增長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成
3、村級集體資產是否增值和債務是否下降
4、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五)、社會責任審計
主要審查農村幹部是否只考慮到自己任期內的經濟效益和自身的利益,而不考慮農村經濟組織的長遠利益和社會利益,更不考慮浪費設備、資源和破壞環境。
(六)、農民群眾關註的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1、集體資產處置。主要審計:村集體改制、“撤村建居”和並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情況,有無非法轉讓、轉賣和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為等。
2.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審計:
*村裏舉債是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是否存在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擅自高息借款;
*是否擅自為貸款提供擔保、抵押,導致新增債務;有無借債進行達標升級活動等情況。
3.土地發包、承包。主要審計:
*“四荒”等資源型資產的發包是否采取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是否簽訂規範的承包;
*村級基建工程建設是否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以權”承包等。
4.專項資金管理。主要審計:
*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
*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情況等;
5.財務公開。主要審計:
*財務公開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範;
*村內“壹事壹議”籌資籌勞的程序是否規範,資金收取是否超標準、超範圍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同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黨委、和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總體來說對農村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突出“五個重點”:壹是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核收入的真實性,支出的合規性,負債的合理性;二是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計,促進農民減負增收政策全面落實。重點審核有無亂攤派亂收費;三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審計,增強農村幹部財經法規意識。重點審核國家各種專項資金撥付到位和使用效果情況;四是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情況的審計,正確評價農村幹部的業績;五是村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