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財政管理體制簡論
賦稅,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政治權力,組織財政收入的壹個重要手段,是國家存在的經濟表現。它不但是維持公***權力的經濟基礎,對於經濟發展也起著重要的杠桿作用。馬克思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是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形式。管理需要費用,費用來自財政,財政來自賦稅。賦稅在我國始於夏代早期,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更叠,出現了不同的賦稅制度,壹方面,它們是當時社會政治、經濟面貌的直接反映,另壹方面,作為壹種經濟制度,它們又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著重要的影響。借古鑒今,研究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變革,探究其發展規律與歷史得失,對當前的經濟形式發展可以說有著積極的啟示作用。
壹、先秦時期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史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 。《孟子?滕文公》也載:"夏後氏五十而貢"。這些記述表明,我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采取法律形式確立國有賦稅制度。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壹,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賦是夏王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平民向國家交納的實物地租。而夏朝的財政收入的另壹個重要來源是貢納。夏朝的"貢"主要有兩種,壹是直接或間接統治區內的諸侯、方國或部落之貢,壹是公社農民或其他類型農民的"五十而貢",前者屬於賦稅或捐稅,後者具有租、稅合壹的性質。
商朝仍沿襲夏的貢制。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實行井田制,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壹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壹,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壹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裏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壹區為公田,余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壹步的發展。
然而兩周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有了很大的改變。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齊,實行"井田疇均,相地而衰征"的稅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實行“履畝而稅”,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壹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壹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誌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幹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壹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是稅收由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標記。這個時期的賦稅制度改革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
秦代的賦稅制度
《漢書·食貨誌》中載有董仲舒關於秦代賦稅制度的壹段話,很能說明問題:“古者稅民不過什壹,……至秦則不然,……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田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故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秦代的賦役是三代的20~30倍,農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繳納給地主“見稅什伍”的租賦,因而廣大農民壹貧如洗,許多農民無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變為盜賊,許多農民揭竿而起,這是強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還改“因地而稅”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稅人”的制度,即索取“人頭稅”,其稅率20倍於從前。《通考》在評論秦代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時指出:“秦壞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後舍地而稅人,則其謬益甚矣。”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劉邦記錄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采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誌》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壹”。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壹”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采取“三十稅壹”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壹”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壹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壹”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恒帝、靈帝曾加畝稅十錢以外,壹般通行“十五稅壹”或“三十稅壹”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壹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征收。
漢代由於采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余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余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隋代的賦稅制度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壹夫壹婦為“壹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誌》記載:“丁男壹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壹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谷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壹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壹,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采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體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叠,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征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采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壹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壹(後改為十分之壹),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壹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壹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厘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壹年,即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厘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征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壹征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壹征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獲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獲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壹個***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征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征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征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征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準,有壹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五代的賦稅制度
五代之際,戰亂頻仍,統治階級雖說沿襲唐代的兩稅法,但是,實際上是橫暴斂,錙銖必取,已無稅制可言。
地稅和丁稅
元代的地稅和丁稅,在太宗時期規定每戶科粟二石,後以軍食不足,增為四石。繼定利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壹石,驅丁(亦稱驅口)五升,新戶丁、驅各半,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春土地之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元史·食貨誌》記載:“地稅,上田每畝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畝五升”。《元史·耶律楚材傳》記載:“至元十七年(1280)規定,全科戶每丁粟三石,驅丁粟壹石,半科戶每丁粟壹石。”
秋稅和夏稅
元初江南只收秋稅,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稅糧依宋貞例,輸米三分之壹,其余折輸綿、絹雜物。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稅。秋稅只令輸糧,夏稅則折收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均視糧數為差,糧壹石或輸鈔三貫,或輸二貫,或輸壹貫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絲料、包銀。“絲料”,是每戶出絲壹斤,以供國用。五戶出絲壹斤,以供諸王功臣沐浴之資。各驗其戶籍上下等級而征收。“包銀”,僅民科納六兩,半輸銀兩,半折輸顏色絲絹。以銀納稅,從此開始。
經理法
《元史·食貨誌》中說:“經界廢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茍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有元謂之經理者,在宋曰經界,在金曰通檢推排。
《元史·食貨誌》中載有章閭對經理法的評說:“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折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欺舊名輸稅者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統治者,為了“稅入無隱,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經理法”,但是並未達到預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詔廢止經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
朱元璋推翻元朝後,廢除了元代的各種苛捐雜稅,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作為賦役制定的基礎。
1、魚鱗冊
據《廣治平略》記載:“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謂之魚鱗圖冊。”魚鱗冊是土地清冊,它是征收賦稅的依據。
2、黃冊
所謂“黃冊”,就是戶口簿,以此作為科派差役的依據。據《明史·食貨誌》所載:“黃冊,以壹百十戶為壹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裏,裏凡十人。歲役裏長壹人,甲首壹人,董壹裏壹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壹周。”
明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明初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夏稅以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均得以銀鈔錢絹代納。例如,米壹石,折銀壹兩,錢千丈,鈔十貫。麥的折算比米減十分之二。凡以米麥交納者,稱為“本色”,而以其他實物折納者,稱為“折色”。
征收的稅率,壹般通則,官田畝稅五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蘆地五合三勺,劃塌地三合壹勺等等。浙西地區土質肥沃,稅率較重,蘇、松、嘉、湖、杭,皆為重租地區。
明代後期的“壹條鞭法”
明代前期賦稅制度的尚稱嚴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賦稅,貪官汙吏,受賄枉法,使原來的賦稅遭到破埡。魚鱗冊和黃冊與事實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冊,名曰“白冊”,破壞賦役的依據。以致富戶權貴,田連阡陌而不納稅,貧苦農民往往“產生而稅存”。
為了挽救財政危機,必須重新清查土地和戶口,改革賦稅制度。萬歷六年(1578),明政府根據張居正的建議,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勛戚的莊田和軍屯在內。經過三年的努力,***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頃,比弘治時稅田多出300萬頃,“於是豪猾不得欺隱,裏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明史·食貨誌》)。
萬歷九年(1581)通令全國實行“壹條鞭法”。據《明史·食貨誌》記載,壹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總括壹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壹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壹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壹條鞭。”
“壹條鞭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1)把各種目的的賦稅和徭役,合並為壹種,都按田畝計征,簡化了稅目和征收手續。
(2)取消了“力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統由官府雇工應差。
(3)將以征收米麥實物為主的田賦,改為除國家需要的米麥以外,其余所有實物改用銀折納。
(4)改過去的賦役催征、收納與解運由糧長、裏長辦理為地方官吏輸。
“壹條鞭法”新稅制,將明初的賦役制度化繁化簡,並為壹條,並將征收實物為主改為以征收銀兩為主,即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結束了我國歷史上實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稅制體系,可以說是中國賦稅制度繼兩稅法之後又壹次重大的改革。
“壹條鞭法”的實行,對減輕農民賦稅負擔,緩和社會階級矛盾,安全社會秩序,促進農業和工商業的發展,都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觸動了官僚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貫徹實行時,受到種種阻撓和破壞,時有反復,終不能徹底實行。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沿襲明代的舊制,以田賦和丁役為國家的主要賦稅方式。
所謂“田賦”,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畝數向國家繳納壹定的稅額。
所謂“丁役”,就是年滿16歲到60歲的男子(壯丁),每人每年為國家負擔壹定日期的無償徭役。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階級需要的貨幣數量日益增多,於是國家對田賦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糧食(漕糧)之處,其余征收貨幣。這叫“折征”和“丁役銀”。
順治十壹年(1654)頒布的《賦役全書》,詳列了田賦和丁銀的繳納規定和辦法。
1、田賦
根據《清朝會典·食貨誌》記載,田分上中下三則,按等級稅率征收。“征收辦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糧(米),有雜糧(麥、豆、蕎、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銀,繼則銀錢兼納。”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據《清朝文獻通考·戶口考》記載:“率沿明之舊”,“有三等九則者,有壹條鞭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謂“地”就是“地賦”;而“丁”就是“丁銀”。地賦是土地稅,丁銀是人頭稅。
清代初期的賦稅制度,除了田賦和丁銀以外,還有其它種種附加稅。
(1)火耗:又叫“耗羨”,是把實物換為銀兩後,因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有損耗,因此,征收田賦時,加征火耗。實際上,改鑄銀兩時的損耗只不過百分之壹二,而實際征收的火耗則多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稅時,每正稅銀兩百兩,提解六錢的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銀納稅過秤時,將戥頭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運往京師的租米(漕糧)換算為銀兩時,任意決定換算比例而不利於納稅者的差額。
清代後期的“攤丁入畝”
清代中後期實行“攤丁入畝”、地丁合壹的賦稅制度,就是將田賦和丁銀合並在壹起的單壹稅。實行“攤丁入畝”,有利於貧民,不利於富室,因為富室地多而丁少,貧民地少而丁多,采用這種賦稅制度能解決賦役負擔不均的問題,有利於農民安居鄉裏,致力於生產。“攤丁入畝”簡化和稅種的稽征的手續,是清代賦稅制度的壹項重大改革。
北宋的賦稅制度
北宋的賦稅分民田稅、官田稅和身丁稅等多種,現分述如下:
1、民田稅
北宋的田稅規定,向土地所有者按畝征稅,每年夏秋各征收壹次(沿襲唐代的兩稅法)。北方各地大致每畝中等土地可收獲壹石,須納官稅壹鬥。江南各地由於產量較高,每畝須納稅三鬥。唐代的兩稅法是按資財多少征稅的,而宋代則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稅的。秋稅,是在秋熟後按畝征收糧食;夏稅,是以收錢為主,或者折納綢、絹、綿、布。
按畝征稅是征稅的基本標準,但是在實際征收時,還有所謂“支移”、“折變”的計算,從而提高了實際征稅的稅額。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稅時,要求農民運至指定地點交納,如果農民不願隨長途運輸之勞,就要多交壹筆“支移”,也就是“腳力錢”。
“折變”就是在征收夏稅時,錢物輾轉折變,也提高了實際交稅額。
2、官田稅
官田招佃農耕種,由政府收取地租,稱為“公田之賦”。但官田本身無人交納秋夏二稅,往往又把二稅加到佃農頭上,加重地租數量,即所謂“重復取稅”。
3、身丁稅
北宋的身丁稅規定,男子20歲為丁,60歲為老。凡是20歲至60歲的男丁,都要交納身丁稅,交錢或交絹,與兩稅同時交納。
4、雜變
北宋承襲五代十國的苛捐雜稅,以類合並,統稱之為“雜變”。其中名目繁多,如農器稅、牛革稅、蠶鹽稅、鞋錢等,即所謂“隨其所出,變而輸之”。雜交也必須隨同兩稅輸的。
5、和糴與和買
和糴是官府強制收納民間糧米;和買是官府強制收購民間布抽。在實行和糴與和買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別派定強制征購的數量,並付給壹引起價款,到後來,則都是“官不給錢而白取之”。
南宋的賦稅制度
南宋統治集團以大敵當前為借口,實行苛刻的賦稅政策。秋夏田稅、身丁稅、折變、和糴、和買等,均較北宋定額為高,而且新立的稅目和正稅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經總制錢
紹興五年(1135)總制司使孟庚創立“總制錢”,後來與北宋陳遘所創立的“經制錢”合稱為“經總制錢”。其征收辦法是:所有民間的錢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額由官府抽取30文。以後增至56文。每年實際可收1000多萬貫,有些地方達到秋夏兩稅(正稅)的三倍。
2、月樁錢
所謂“月樁錢”,是南宋時期為佳應軍事開支而勒令各州縣按月解送的壹種賦稅。
3、版帳錢
所謂“版帳錢”,是南宋初年,東南各路借口供尖軍用而征收的壹種稅款。
4、附加稅
南宋時期,除了正稅(秋夏二稅)以外,還有以下各項附加稅:
(1)耗米:官府收稅時,每納米壹石,要附加耗米五鬥,甚至壹石。正耗以外,還有什麽“明會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時,壹石秋糧,要加耗壹石多。
(2)折帛錢:在帛價上漲時,要農民在夏稅納絹時,按時價折交現錢,稱為“折帛錢”。在絹價降低時,折帛錢照收。農民往往被迫以市價的二倍到三倍的價格交納“折帛錢”。
(3)和預買:南宋時,官府向民間買絹,當時並不給錢,後來索性改為民間只交錢,不交實物。和買絹也名存實亡。官府不償值,憑空課取,不再有所謂“買”。交納稍遲,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謂“和”。
(4)預借:官府經常向民間預借賦稅,實際上是提前征收。預借的稅目有秋夏兩稅,免役錢和田宅買賣的契稅錢。
(5)課配:實際上是壹種攤派。官府任意向民間征收錢物,壹般按秋夏兩稅的多寡來征收,有時秋稅米壹石,要課配五六石;夏稅錢壹貫,要課配七八貫。
兩宋的幾種“均稅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
北宋神宗時(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謂“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頃畝,使隱昌者無所施技,而有稅無田者,可以豁免牽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於以田之肥瘠,定稅之上下,使賦稅負擔合理。所以又稱“方田法”為“方田均稅法”。據《宋史·本傳》記載:“方田方法,以東南西北各千步當四十頃,壹百六十步為壹方。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劃,驗地色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均定稅數。”又據《宋史·食貨誌》記載:“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壹季無訟,即書戶帳,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後,時行時廢,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廢方田(1086),徽宗又復方田(1104),至宗寧五年(1106)又罷方田。
2、李椿年的“經界法”
南宋紹興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經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蘇吳縣)設經界局,開始試行“經界法”。以鄉為單位,清丈田地,核實頃畝,厘訂田地等級,制定稅率,然後按官戶、民戶分造砧基簿,簿後附有地形圖,官府即按此簿征稅。“經界”壹詞來源於《孟子》所說的“仁政必自經界始”壹語。所謂“經界法”,就是查實田畝,均平賦稅的措施。據《宋史·食貨誌》記載:“十二年,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十七萬有奇,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人才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見,經界法的實質是:欲使“田盡登籍,田皆出稅”而已。據《通考》記載:至紹興十七年(1147)“兩浙經界已登者四十縣”。紹興十九年(1149),雖說經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卻於同年因觸犯權貴的利益而被罷官。
3、朱熹的“經界法”
自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罷經界法後,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經界制度之復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紹熙二年(1191),又所謂措置經界之舉,而竭力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經界不行之害,會朝論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經界……有旨先行漳州經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經界之法者,其留意之點,無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稅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圖保”以定籍,隨田定產比均稅。朱子所為當為壹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認識到此點:“蓋此法之行,貧民下戶雖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單獨困若無能之人,故雖有誠奶而不能以言自達;不樂者,皆財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懷雖實私意,而善為說辭以惑眾聽。甚者以資賊為辭,恐脅上下,務以必濟其私,而賢士大夫之喜安靜、惡紛擾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風沮怯,例為不可行之說,以助其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