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資格預審公告期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前三個工作日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資格審查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條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十七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招標文件的出售價格;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為什麽要把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公開招標應該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主要是因為:
(1)公開招標最能體現政府采購的“三公”原則。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是使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公開招標采購的全過程始終貫穿這壹原則。與其他采購方式相比,能充分體現“三公”原則。
(2)公開招標是最具競爭力的采購方式。與其他采購方式相比,它至少具有以下特點。首先是程序規範。在公開招標活動中,從招標、評標、定標到簽訂合同,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則,這些程序和規則具有法律約束力,采購人不得隨意更改。第二是開放性。這種采購方式和程序公開透明,充分體現了陽光下交易的要求。
(3)公開招標有利於集中采購,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采購成本。這些優勢帶來的相關效應是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廉政建設。因此,公開招標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也是WTO《政府采購協議》中的首選,也是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主要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