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查價值:
(壹)深入社會,通過對社會各個不同階層的公民進行細致抽樣調查,以客觀的數據反映公民對“國慶特赦”的觀點和看法,傾聽國民心聲,關註社會動態。
(二)聚集民意,以推動國家社會法制建設,探索實行“特赦”對我國刑事法律、審判權威和社會和諧等的影響,挖掘其價值意義。
(三)為法律工作與學術探討提供壹些素材,作為基本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價值。
(四)從壹些方面了解我國公民的人文素養和責任意識,反映出新時代公民的形象和精神風貌。
二、調查目的:
(壹)探究塵封三十多年的“特赦”是否會重新實行,並且以嶄新的面貌發揮其獨特的價值。
(二)提高公民對“特赦”的理解和認識,以及他們對“特赦”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考察實行特赦所產生的影響,深層挖掘問題,實施救濟,對癥下藥。
(四)通過調查,拋磚引玉,以推動我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不斷完善,加快特赦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構建。
(五)思索現實情況下,人文與法治將如何保持壹種適度的張力,更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更快實現和諧法治***追求的目標。
三、調查時間及地點:
時間:2009年3月4日——2009年3月15日
地點:法院、律師事務所、武漢大學、華中師範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湖校區)、湖北工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華中師範大學漢口分校、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江漢路步行街、武昌火車站、宏基客運站、紙坊等。
四、調查對象:
法律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律師、法學教師)、大學生、教師、群眾
五、調查形式:問卷、采訪、電子郵件
六、調查內容:
(壹)公民對特赦的認識和理解。
(二)特赦的條件是否成熟。
(三)特赦的對象。
(四)特赦所產生的影響。
(五)人們對特赦的看法。
(六)大眾對獲得特赦的服刑人員的態度和心理。(附調查表2張)
摘要
本文對我國古代赦免制度的歷史起源和演進作了簡單的梳理,概括介紹了現代赦免及目前狀況;在對調查統計的數據資料進行壹定分析研究基礎上,筆者提出了今年國慶60周年可以實行特赦,在條件趨於成熟的情況下至少可以考慮特赦,但要慎之又慎的觀點。論敘了其中的原因,總結了現今特赦的社會意義,提出了特赦後的解決措施;並以此份調查報告來推動我國合乎憲政與法治要求的以特赦為核心的現代赦免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實現和諧法治***追求的目標。
關鍵詞:特赦;和諧法治;特赦制度
壹、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與演進
在當代的刑法制度中,赦免與時效***同作為刑罰消滅的兩種制度。高銘暄教授對赦免的定義:赦免又稱恩宥,通常是指國家對犯人免除或減輕其刑罰的壹種制度。古代的赦免在實質含義上與之並無二致,只是它更精確地指“君王或皇帝宣告對罪犯免於追訴或者免除、減輕刑罰執行的壹種制度”。
(壹)赦宥的源起與各朝各代的規定
赦,行水也從之從人水省。對我國赦免制度的起始年代目前存在爭議,壹說起源於周,另壹說則是我國的赦免制度始於夏代。從制度化成熟的程度看,赦承自商代甚至夏代。
我國封建時代,赦免制度開始走向完善。秦漢唐宋明清都有赦免制度的規定。秦雖以嚴刑峻法著稱,特別是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故而史書有之而不赦之記載,但在秦始皇之前的昭襄王、孝文王、莊襄王都曾大赦天下,秦二世胡亥在秦始皇死後不久就發布過大赦令。漢高祖時期,***赦免九次。伺候,赦免制度定型化。東晉帝在遇有吉慶喜事,或有祥瑞災變之兆時,也實行大赦。唐代,赦書由皇帝頒布。赦書下達後,囚徒可釋放,已判刑罰不再執行。這種赦不妄下的思想壹直延續到清朝。清代的赦免也由皇帝頒布詔書,下達執行。大體而言,清朝的赦免執行得不濫不緊,可以充分起到“執法原精”而又不使“觸法抵禁者存幸免”之心的作用。
(二)赦之分類
分析古代赦宥之分類對考察古代君王實行赦宥制度的動機及赦宥制度本身的合理與弊端大有裨益。壹般而言,赦宥有以下幾種類型:大赦、特赦、曲赦、恩常赦。1、大赦是古代君王因遇到國家大事對全國在壹定時期內判刑的罪犯頒布減免刑罰的命令。2、特赦,又稱德音,是指國家因為某種原因,皇帝特別下詔實行的赦宥。3、曲赦,是指皇帝專門針對某壹地區的某壹類罪犯而實行的赦宥。4、恩常赦,指與暗道非常慶典,如踐祚(皇帝登基)、改元、立原後、建儲(立太子)、帝冠(皇帝成年加冠)、封禪(皇帝朝泰山祭天地)等進行的赦免。
二、現代特赦制度概況
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部分或者全部的執行,它只赦免刑罰,不赦免罪刑。我國建國以來,先後實行過7次特赦,分別是:
(壹)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務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在慶祝中華人民***和國建國十周年之際,“對於經過壹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犯、反革命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二)1960年11月19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於經過壹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棄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犯,實行特赦。
(三)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於經過壹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犯,實行特赦。
(四)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壹次會議決定,對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犯,實行特赦。
(五)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壹百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確實棄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犯,實行特赦。
(六)1966年3月29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確實棄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犯,實行特赦。
(七)1975年3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自1975年以來,我國再也沒有實行過特赦,致使1982年的新憲法和1979年頒布的新中國第壹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特赦制度從來沒有實施過。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只有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特赦稍有涉及。我國現行法律對特赦的施行既無實體規定,也無程序規定,赦免制度已完全被邊緣化了。現代特赦制度具有調節利益沖突、衡平社會關系的重要機能。在特定社會政治經濟的形勢下,適當運用赦免制度可以很好的緩解社會矛盾,調節利益沖突,從而維護國家安定和社會穩定;和諧社會呼喚現代赦免制度。 然而,我國實際上並沒有建立完善的赦免制度。
我國赦免制度的現狀是存而不廢、存而不用,這種立法的空置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難以回避的現實。 “特赦”壹直被束之高閣,如今,臨近祖國60華誕,“特赦”重新被提上重要日程。著名法學家,被尊為新中國刑法學重要奠基人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提出建議國慶60周年實行特赦。他指出特赦可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湖南通程律師集團事務所董事長楊金柱寫信向中***中央提出建議國慶60周年特赦刑事犯罪,並提出相關議案及十大重要意義。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者周光權認為今年特赦尚不具備條件。特赦有四個負面影響尚需論證:1、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刑事法律和審判權威;2、集中特赦的罪犯,目前我國還不具備讓他們很好回歸社會的條件;3、被特赦的罪犯很可能與被害人及家屬產生直接的對抗;4、特赦還可能進壹步加劇本已嚴峻的社會治安。 他認為,目前的減刑假釋等制度若執行得好,仍可起到司法人性化的作用。而對此爭論,我們是否需要聆聽大眾的聲音呢?
三、實證調查分析
(壹)對學生、教師、群眾調查數據分析:
表壹,學生、教師、群眾對“特赦”理解的百分比:
A(釋放) B(減刑) C(不清楚) D(其它) 調查人數
學生 29.5% 57.9% 7.8% 4.8% 450人
教師 34.6% 49.4% 8.6% 7.4% 100人
群眾 22.3% 61.3% 11.3% 5.1% 300人
平均 28.8% 56.2% 9.2% 5.8% 總計850人
由此數據表可得出,平均28.8%的人認為“特赦”是釋放; 56.2%的人認為“特赦”是減刑; 9.2%的人表示不清楚;理解為其它含義的人占5.8%。
對於特赦的理解會直接影響到公眾對特赦實行與否的價值認同與價值取向。對此,在此次調查的人中超過壹半把“特赦”理解為減刑,這表明,減刑是在他們心裏承受範圍之內的;他們對釋放和其它含義還未作充足的心理準備。而對“特赦”理解為釋放的人,大部分是受歷史題材的電影或書籍影響,如唐太宗大赦天下。從這裏可以看出不少人混淆了現代的特赦和古代的大赦,除學生、老師中少數法學專業的學生和經常閱讀報刊,關心國家時事動態的人能對特赦有較明確的理解外,大部分人主要靠主觀推測,且還停留在壹種表征的主觀認識水平上;這足以證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至少是在現階段還是十分匱乏的;公民的法律普及教育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具體從法律專業與非法律專業學生進行的調查結果分析看,法律專業學生中44%的人認為“特赦”是釋放; 52%的人認為是減刑;4%的人有其它理解;而非法律專業學生中,32%的人理解為釋放,64%的人認為是減刑,6%的理解為其它含義
表二,法律專業與非法律專業學生對“特赦”理解的統計數據:
A
(釋放) B
(減刑) C
(不清楚) D
(其它) 調查人數
法律專業 44% 52% 0% 4% 100人
非法律專業 32% 64% 4% 2% 100人
為什麽法學專業的學生選釋放的比例要高於非法學專業,而選減刑的低於非法學專業的比例呢?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壹)特赦在法律中涉及的很少,法學專業的學生與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了解的相差無幾;
(二)我國刑法中有減刑、假釋等規定,在對減刑、假釋有了壹定了解之後遇到陌生的特赦大部分肯定理解為釋放,而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減刑、假釋並無多少了解;因此選擇“減刑”略高於法學專業。這證明在我國以特赦為核心的赦免制度還不是很完善的。
表三,對今年實行特赦條件是否成熟百分比:
A
(成熟) B
(不成熟) C
(可以考慮) D
(不清楚) 調查人數
學生 6.7% 34.4% 55.3% 3.6% 450人
教師 3.6% 38.8% 55% 2.5% 100人
群眾 12.0% 36.2% 45.2% 6.6% 300人
平均 7.4% 36.5% 51.8% 4.2% 總計850
由數據可以得出:僅有7.4%的人認為實行特赦條件成熟;36.5%的人認為實行特赦條件不成熟。值得壹提的是,這個數據與群眾認為實行特赦條件不成熟的數據相當接近;51.8%的人認為可以考慮實行特赦;4.2%的人反映不清楚。
有位政協委員曾說到:“我們正在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從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還處在壹個犯罪高發期,目前的條件不宜實行特赦。” 尚且不論這位政協委員是主觀推測,還是基於其他的因素而得出這樣的結論,但是從調查統計的數據來看,至少有51.8%的人認為國慶實行特赦可以考慮。只有36.5%的人認為條件不成熟。從數據中大致可以反映出,如果今年實行特赦,大部分人還是能接受的,至少在現今條件下實行特赦有壹定的可行性。這也反映出我國法治的文明化進程和民眾寬容的心態。
不可忽略的是有36.5%的人認為目前實行特赦的條件不成熟,僅有7.4%的人認為其條件成熟。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人們對現階段實行特赦表示出的謹慎態度,他們認為有必要在制度更完善,法治更健全的前提下實行特赦。
表四,特赦對象的百分比:
學生 教師 群眾 平均 備註
75歲以上的老人 31.2% 10.9% 31.2% 24.4% 學生450人
教師100人
群眾300人
這些特赦對象都是國際上的慣例
未成年人
和殘疾人 28.7% 42.0% 30.2% 33.6%
間接故意犯罪人和過失犯罪人 23.4% 30.3% 26.0% 26.6%
婦女 8.7% 8.4% 4.7% 7.3%
***同犯罪的同犯、脅從犯、教唆犯 6.0% 6.7% 6.3% 6.3%
其它犯人 2.0% 1.7% 1.6% 1.8%
怎樣的服刑人員可以作為特赦對象考慮呢?調查表示,33.6%的人認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可以作為特赦的考慮對象,此對象所占比例最高,理由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還未完全成熟,大都是由於壹時沖動導致犯罪,而殘疾人作為弱勢群體,他們的犯罪大部分是迫於心理或生活壓力,不具備真正犯罪能力,對這些犯罪人員可以從寬處理。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人,過失犯罪人和75歲以上的老人可實行特赦的依次為26.6%,24.4%,主要是因為他們的主觀犯罪惡意不大,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尤其是75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已不具備犯罪能力,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人主觀犯罪動機相對較輕,可以將他們列為特赦的考慮對象。而婦女、***同犯罪的從犯、脅從犯、教唆犯比例僅為7.3%和6.3%,表示對他們是否具備犯罪的動機和能力還有待考查,他們再犯的機率相對較大。總之,未成年人和殘疾人被認為是特赦的重點考察對象,他們的確是社會普遍關註的焦點。
表五,特赦的利與弊分析:
利大於弊 弊大於利 利弊相當 很難說 備註
學生 29.0% 11.3% 23.6% 36.1% 450人
教師 21.3% 10.0% 33.8% 35% 100人
群眾 25.5% 15.5% 32.7% 28.3% 300人
平均 25.3% 12.3% 30.0% 31.6% 總計850人
在對特赦的利弊調查中,有31.6%的人選擇很難說,他們認為實行特赦的利弊還必須在特赦真正實行後才能評價,不能憑主觀臆斷。這種觀點本身並無問題,但是我們總不能在壹些重大抉擇之後去考慮它的利弊關系吧!而要在抉擇之前基於各種因素給它壹個科學合理的利弊評價,根據因果關系,增強預見性;這樣才能趨利避害,擇優從之。調查中有30%的人認為利弊相當,低於很難說1.6%,特赦既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同時又會對社會造成潛在的危害,但是,只要我們科學合理的操作,定會使這個潛在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表六,特赦會產生影響的分析:
能否改善 人權 對司法審判權威產生影響 對構建和諧社會 對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屬
能 不能 會 不會 有利 不利 公平 不公平
學生 24.3% 39.7% 20.0% 35.9% 42.8% 13.5% 16.4% 28.6%
教師 15.2% 50.6% 6.2% 60.5% 29.6% 19.8% 16.0% 28.4%
群眾 24.6% 34.4% 17.8% 34.6% 45.7% 17.6% 14.1% 27.1%
平均 21.4% 41.6% 14.7% 43.7% 39.4% 17.0% 15.5% 28.0%
(調查人數:學生450人,教師100人,群眾300人)
在所有的調查中,有41.6%的人認為特赦不能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他們認為人權是壹個涉及範圍相當廣的話題,不可能僅因實行特赦,中國人權狀況就能大大改善。特赦作為法律的壹部分僅能起到與其本身相適應的作用。21.4%的人認為特赦能改善我國的人權狀況,他們的理由是特赦是壹個人性化的決定,它反映了當今社會,在法治更趨成熟的前提下,特赦能增強服刑人員對生活的信心,給他們平等構建生活的機會。
周光權提出特赦會對我國司法審判權威產生影響。 還有學者認為我國正處於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和司法的關鍵時期,法律權威逐步建立,人民的法律信仰逐步增強,嚴格依法守法辦事的意識日益提高,恰恰需要正面引導,壹鼓作氣。而不顧案件具體情況,對某壹範圍的罪犯“壹刀切”地實行特赦,對更多的顯然是反向激勵,損害對法律的信任,動搖法律的威嚴。 43.7%的人認為特赦對司法審判不會產生影響,司法審判權威己深入人心,特赦作為社會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壹種體現,對國家的司法審判影響甚微,況且特赦有憲法依據,有法律的規定,有程序的保障,並不是人治下的產物,而是憲政制度的壹種表現。特赦並不是大赦,是有具體明確對象的,不存在“壹刀切”的情況,所以“損害法律信任,動搖對法治的信心”的觀點,並無充分理由。
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時實行特赦,是否有利於我國的和諧化進程呢?調查結果顯示,39.4%的人認為特赦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17%的人選擇了“不利於”。有相當大比例的人對特赦為構建和諧社會,能發揮重要作用充滿信心。人人都有公平地追求自由的權利,在這個比較文明的社會裏,完全可以嘗試讓那些渴望自由並通過正當途徑真正付諸努力的服刑人員盡早回歸社會。
參與調查的人反映,大多數人在被問及對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屬是否公平時,猶豫不決。但調查反映,刑罰不是最終目的,當服刑人員已真心悔過時,受害者及其家屬應考慮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被特赦的服刑人員也可對受害人及家屬給予壹定的補償。
表七、學生、教師、群眾對於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員是否應該實行特赦的數據統計:
應該 不應該 可以考慮 無所謂 調查人數
學生 30.4% 3.6% 65.6% 0.4% 450人
教師 11.3% 6.2% 82.5% 0.0% 100人
群眾 42.0% 8.4% 49.2% 0.4% 300人
平均 27.9% 6.1% 65.7% 0.3% 總計850
上表顯示,有65.7%的人認為可以考慮,有27.9%的人認為應該對於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員實行特赦,而“不應該”和“無所謂”的分別占6.1%和0.3%,這足以說明對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員實行特赦是具有壹定的民意基礎。並且被調查者強調,特赦應該在罪犯改造良好,特赦條件明確,特赦信息透明公開的前提下進行;這是大眾接受實行特赦的重要依據。
表八,民眾對被特赦人員的容納,接受程度調查統計:
是否會用異樣的眼光來看待被特赦的服刑人員 是否會產生畏懼心裏
會 不會 可能會 不清楚 會 不會 不清楚
學生 4.2% 63.5% 28.1% 4.2% 31.8% 58.9% 9.3%
教師 5.9% 62.9% 25.8% 5.4% 27.1% 63.4% 9.5%
群眾 6.2% 60.5% 27.1% 6.2% 29.3% 60.5% 10.2%
平均 5.4% 62.3% 27.0% 5.3% 29.4% 60.9% 9.7%
從上表可以看出達62.3%的人不會用異樣的眼光來看待被特赦的服刑人員,有超過60.9%的人認為不會對特赦的服刑人員產生畏懼心理。顯然,有學者提出“當今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與巨變的歷史階段,廣大民眾的整體心理承受能力顯然還不成熟” 的觀點明顯沒有充足的事實和理論根基。這表明民眾對被特赦的服刑人員還是能夠接受的,社會也能夠容納他們。對是否會產生畏懼心理的原因調查顯示,大部分認為不會產生畏懼心理的原因有:1、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我們要以寬容的心來容納他們;2、被特赦的服刑人員同樣是人,也有和其他公民壹樣的人權,反對任何人權歧視;3、特赦是要符合壹定條件的,相信政府是公平、公正的;4、特赦的服刑人員經過了良好的勞動改造和普法教育,具備了基本的社會道德感和責任感,只有平等真誠地對待他們才能喚起他們的良知;幫助他們找回信心,對和諧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這些原因也反映出民眾把傳統文化內涵和現代價值理念進行有機結合,更好地表達了他們的價值追求,選擇了理性,也就選擇了良知與成熟。
(二)對司法行政人員的調查分析
1、對法院的調查分析:
對“國慶60周年特赦”,76.1%的人認為在情理之中,表明大部分司法人員能夠接受“特赦”。之前實行過7次,現在提出有某種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彌補法律功能之不足。可是,“特赦”塵封了30多年,這並非我國法律的壹貫傳統,現在又提出實行特赦,條件是否成熟呢?50%的人認為有待時機成熟,司法人員仍保持著審慎的態度。針對特赦產生的影響,47.8%的人認為不會對司法審判權威產生影響,只有39.1%的人認為會,這就和周光權的觀點相差甚遠,。特赦畢竟是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某些正當程序。45.7%的人認為特赦對司法工作是利大於弊,說明特赦在當前條件下有壹定的可行性,34.8%的人認為有待考慮。如果特赦得以實行,那麽在具體操作當中又應該如何實行呢?45.7%的人認為立法、司法、行政機關會探討找到壹個較適宜的結合點;30.4%認為盡量努力,使程序正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教育跟蹤獲得特赦的服刑人員,做好對受害者及家屬的撫慰工作,讓犯罪分子盡量對受害者及家屬進行補償,並搞好特殊預防。寬容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要求與反映,100%的人贊同以壹種寬容的態度對待服刑人員,這也是壹種司法人性和現代文明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