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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近日,中央深改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這也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而這意味著,基層公務員將“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

職級評定要跳出“單位級別依賴”

公務員職級改革的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它應嚴格約束長官意誌,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

《意見》明確了公務員職級制度改革,無疑令人期待,它也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的呼應。而需要明確的是,公務員職級制度是法治政府相關的“文官制度”的壹部分,它需要恪守法治原則,也理應在技術方法、機制設計、關聯制度等方面下工夫。

就制度改革本身而言,我認為至少應註意幾個方面:首先,應解剖現行制度積弊的體制性成因。壹直以來,公務員的職級與職務是緊緊掛鉤的。弊端之壹是,沒有職務,職級就無法晉升。縣以上有處級的調研員、巡視員等虛職;科級及其以下沒有虛職。弊端之二是,公務員職級過度依賴其單位的級別,導致廟大和尚大、廟小和尚小,縣級公安局壹個能幹的老刑警到退休可能只是科級,而國家部委中的能力普通者退休前至少是處級,明顯不公平。這是體制性問題,須進行制度設計上的調整。

其次,應盡可能明確這項改革的目標:處級目標應是職級與職務相對分離,分開考評、升降,並建立相應待遇制度。職級對應的考評、調整,應主要以德、能、實績、資歷為依據,但也要考慮其所在單位的級別。縣以下公務員的職級,可以到處級,特別突出者可以到司局級;或者按公務員分級,合理確定職級的上下區間。

至於各級、各類、各個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和財產狀況,須嚴格遵循透明原則,接受全社會監督。對其任何不正當利益均應依法處理,貪汙受賄必要時應降級直至開除;接受任何饋贈,均應及時報告、公開,並舉證證明其不違法性。

而公務員職級改革,還需諸多關聯性制度改革措施的配套。例如,應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取消事實上的鐵飯碗。對每個公務員職位,須作盡可能明確的職責規定,並對其履職狀況進行內外部評價。比照事業單位的聘期制,對部分公務員也實行聘期、任期制,打破終身制。又如,對不同種類的、同職級的公務員,應按照公務的復雜性、危險性、緊迫性程度,實行合理的差別待遇:如刑警的待遇應高於大多數種類的公務員。

另壹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及相關激勵機制問題。長期以來,長官意誌說了算的提任機制為害頗深。而相關改革應嚴格約束長官意誌,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如果負責人特別主張提升某人的職級,則應公開對組織、公眾承擔證明義務,並對被晉級者的德、能、績及法治意識、守法狀況承擔“擔保責任”;對於不公平、不正當的升降,應嚴格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概言之,在此項改革中,要註重對癥下藥、方法縝密、公開公平、厲行法治,特別是管束好各級負責人,絲毫不能含糊。

陳步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公務員工資改革專家)

就怕“職務職級並行”執行難

現實中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裏,雖然要求公務員考核要盡量體現公平和真實的文件不少,可囿於人情世故、利益固化等因素,實際執行效果並不理想。

作為基層公務員壹名,聽到“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的消息,看到職級改革有了綱領性文件,挺欣慰的:畢竟,這有利於解決由於職務的瓶頸導致福利待遇長期停留在低位的問題。

但欣慰之余,我也生出幾絲隱憂:該制度的推行,從整體社會效益上講,從促進基層待遇公平方面講,都是大好事;但對基層公務員個體而言,卻並不必然意味著工資待遇及心理感覺的必然公平。

縣以下基層公務員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或有兩個明顯的涵義,壹是政策推行目的是激勵基層勤勉公務員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必須切實公正地選出具有勤勉特質的公務員予以激勵,才能起到漲士氣的作用。

但現實中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裏,雖然有關方面出臺了公務員考核要盡量體現公平和真實的意見和制度,可實際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很大程度上陷入了“妳好我好大家好”的怪圈中,不論勤勉與否,不論工作成績大小,只要不是有明顯問題,年度考核都會是“稱職”以上等次。而這種人情與關系綁架下的考核,很可能讓勤勉的公務員和混日子的都能實現晉級漲工資,但卻很難體現出能力、績效的差異來;而這種“幹好幹壞壹個樣”的隱性不公,到頭來,還會與實施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初衷相悖。

說起來,職務與職級並行,是《公務員法》賦予包括基層在內的壹項基本制度,但它落不到實處也有好壹陣子了。原因有多方面的:比如基層財力有限,比如職務與待遇掛鉤的慣性認知—某種程度上,官員待遇也是種顯示地位、刷優越感的方式。而到頭來,它也使得壹些地方領導手中的權力收益最大化,如把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等當“官”賣,通過這些“官”職的私相授受尋租。而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