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上廢分封制,實行郡縣。
統壹貨幣統壹度量衡統壹法律統壹文字
開通五尺道
修築靈渠
銷毀兵器
遷富民居鹹陽與邊境
修築弛道
焚書坑儒
就這些了應該,其中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各方面的措北宋政府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趙匡胤為了不使宋成為繼五代之後的第六個短命王朝,耗費了許多心思,甚至在壹個相當長的時間裏不能睡個安穩覺。建隆二年(961年)的壹天,他召趙普問道:“天下自唐季以來,數十年間,帝王凡易八姓,戰鬥不息,生民塗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為國家長久計,其道如何?”趙普“精通治道”,聽了趙匡胤的發問,非常高興,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已經提到日程上來了。他說:“此非他故,方鎮太重,君弱臣強而已。今所以治之,亦無他奇巧,惟稍奪其權,制其錢谷,收其精兵,則天下自安矣。”趙匡胤完全明白了趙普的意思,改變五代以來君弱臣強及兵變割據的問題,中央要從“權”、“錢”、“兵”三個方面著手,即把政權、財權、兵權從方鎮手中拿過來。這是壹場激烈的政治鬥爭,“奪”、“制”、“收”的辦法,深刻反映了這壹鬥爭的尖銳性。
當然,人們理解趙普所說的方鎮,應當包括禁軍將領同時又是節度使的那些人,自五代以來,這部分人實際上是改朝換代的主要策劃者。趙匡胤與趙普很清楚這壹點,他們就是按照上述方針,壹步壹步地加強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使中央控制地方、皇帝駕馭將領,“如臂使指”壹樣靈便。
壹、集中兵權與整頓軍隊
在北宋中央集權方面,最重要的是兵權,也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趙匡胤自建隆二年(961年)春就陸續采取了壹些措施,把殿前都點檢鎮寧軍節度使慕容延釗罷為山南東道節度使,侍衛親軍都指揮使韓令坤罷為成德節度使。自此,宋去掉了殿前都點檢這個重要的禁軍職位,由皇帝直接掌握禁軍。
當趙匡胤和趙普進壹步收兵權的方計確定後,就召集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高級將領舉行了壹次酒會。當參加酒會的人正在高興之際,趙匡胤屏退左右,給他們講了壹段自己的苦衷說:“我非吾曹之力,不得至此,念爾曹之德,無有窮盡。然天子亦大艱難,殊不若為節度使之樂,吾終夕未嘗敢安枕而臥也。”石守信等忙問其故。趙匡胤繼續說:“是不難知矣,居此位者,誰不欲為之!”石守信等聽了這話,都驚恐不安,連忙叩頭說:“陛下何為出此言?今天命已定,誰敢復有異心?”趙匡胤說:“不然!汝曹雖無異心,其如麾下之人欲富貴者,壹旦以黃袍加汝之身,汝雖欲不為,其可得乎?!”壹句話,趙匡胤就是怕將領們重演他“黃袍加身”的故伎。當時,趙匡胤已控制著中央禁軍,先發制人,幾個將領別無他法,只有向他請求“可生之途”。趙匡胤用地主階級腐朽的人生觀安慰說:“人生如白駒之過隙,所謂好富貴者,不過欲多積金錢,厚自娛樂,使子孫無貧乏耳。爾曹何不釋去兵權,出守大藩,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遠不可動之業,多置歌兒舞女,日飲酒相歡以終其天年。我且與爾曹約為婚姻,君臣之間,兩無猜疑,上下相安,不亦善乎!”很明白,這是用經濟手段的辦法換取兵權的,這樣的條件,在當時情況下,能夠使將領們接受。於是,他們紛紛要求解除軍職,趙匡胤即以殿前副都點檢、忠武節度使高懷德為歸德節度使,侍衛都指揮使、歸德節度使石守信為天平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義成節度使王審琦為忠正節度使,侍衛都虞候、鎮安節度使張令鐸為鎮寧節度使,“皆罷軍職”。從此,殿前副都點檢壹職也取消了。改組後的禁軍領機構有殿前司和侍衛司,殿前司設殿前都指揮使。侍衛司設步軍都指揮使和馬軍都指揮使,即所謂“三帥”分別統領禁軍的辦法,而把總領禁軍的全部權力集中到皇帝手中。
這個被史家艷稱為“杯酒釋兵權”的故事,它是以強大武力作後盾而進行的,沒有這個基本條件,趙匡胤就不能迫使他的將領們自動交出兵權。這樣做的有利方面,是避免了壹場大的流血鬥爭,節度使逐漸成為名譽頭銜,加快了中央集權的速度。另壹方面,它是用經濟利益換得的,這就為地主階級的土地兼並推波助瀾,宋朝的階級關系壹開始就比較緊張,階級鬥爭比較激烈,與此有著密切的關系。
宋王朝還根據唐末五代以來的經驗,在中央設立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和樞密副使。“凡天下兵籍、武官選授及軍師卒戍之政令,悉歸樞密院”。這樣把三帥的統兵權與樞密院的調兵權職責分開。宰相不再過問樞密院的事情,樞密院直接對皇帝負責。遇有戰事,統兵的將領大多臨時委派,目的是要各方面互相牽制,割斷唐末五代那種“親黨膠固”的官兵關系,防止兵變的發生。
趙匡胤還大力整頓軍隊。五代時留下來的兵有幾十萬人,老弱病殘者極多,此時加以裁減,挑選精壯者留軍,限其兵額,註重訓練,增強戰鬥能力。宋廷還根據“收其精兵”的政策,派出使者到各地挑選精兵,把地方藩鎮軍中的“驍勇者”,選送到開封,以補禁軍闕額。這樣既加強了中央禁軍,又削弱了地方兵力,壹舉二得。趙匡胤還分析唐莊宗“英武定中原,享國不久”的教訓,是“威令不行,賞賚無節”。因此,他堅決實行以法治軍的精神,整頓軍紀。他說:“朕今撫養士卒,固不吝借爵賞,若犯吾法,惟有劍耳。”在整軍的基礎上,宋的軍隊分為四種,即禁軍、廂軍、鄉兵和蕃兵。禁軍是宋中央掌握的正規軍,駐在京師及軍事要地,它是宋王朝賴以存在的主要支柱。宋初大約有二十二萬禁軍,京城開封駐有十多萬,外地駐十多萬,以京師禁軍是能控制外地駐軍,合外地駐軍而能抵擋在京禁軍,叫做“內外相制”。廂軍是直接由地方長官掌握的軍隊,總領於侍衛司。其精銳的選入禁軍,留下來的多是老弱,大部充役使之用,缺乏作戰能力。鄉兵是按戶籍抽調的壯丁,或由召募來的地方兵,經過編隊訓練,加強地方上的統治。蕃兵是邊區少數民族組成的軍隊,數量很少,可以配合禁軍作戰。
從北宋軍制上看,軍權確實集中到皇帝手裏,將領無法更換皇帝,地方無力反抗中央,這就從根本上去掉了唐末五代以來分裂割據的主要支柱,改變了五代以來軍隊的面貌,是其極為成功的壹面。
歷史的辯證法告訴人們,任何事情都有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宋在中央集中軍權時,弄得兵不知將,將不知兵,軍隊臨陣打仗,都要按宋廷在開封制定的作戰方案——“陣圖”來進行,如此等等,都嚴重削弱了軍隊的戰鬥力。另外,宋軍事制度中還有許多弊病和弱點,也被宋太宗以後的諸帝奉為“祖宗之法”,必然要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這些則是宋軍制中的缺陷所在。
二、行政機構和權限的調整
趙宋王朝為了適應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在集中兵權與整頓軍隊的同時及以後,對行政機構及其權限進行了調整,並設置了壹些新機構。
為了同壹目的,對官員的任用,實行了官職名稱與實際職務相脫離的政策。上至仆射、尚書,下至員外郎。以及寺、監的官職,特殊情況外,都不擔任與官職名稱相符的職務,官名只用來表示官位和俸祿的高低,稱為正官、寄祿官,簡稱官。
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稱為差遣,也稱職事官,通常在所擔任的職務之前,加有“判、知、權、管勾、提舉、提點”之類。
壹部分文官還帶有學士、直閣之類,稱為貼職,簡稱職,通常並不擔任相應的館閣之職,只作為文官的榮譽銜。
“官、職、差遣”,是宋代官制中特有的制度。即所謂“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
宋初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監,除少數機構外,大多只管理部分職務,甚至成為閑散機構,名存實亡。“三省、大曹、二十四司,……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中央實行的是政事堂(中書)與樞密院“對掌大政”的“二府”制,以及新設機構與省、部、寺、監等舊機構並存***治的行政體系。
宰相,宋沿唐制,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由於軍事歸樞密院,財政歸三司,宰相只是行政首腦。
參知政事,是副相,乾德二年(964年)設置,初期地位、職權都較低,以後接近於宰相,宰相出缺時代行其職權。通常稱為執政,與宰相合稱“宰執”。
政事堂(中書),唐代宰相的議事處,初設於門下省,稱政事堂,後移於中書省,改稱中書門下,簡稱中書。宋沿唐制設置,正式名稱為中書,全稱為中書門下,習慣上仍稱為政事堂。為免與三省之壹的中書省相混,這裏稱以政事堂(中書),也常稱為都堂、政府、東府,是宰相和參知政事的議事辦公機構,但不再設於門下省或中書省,而是設於中,囊括了門下、中書、尚書三省的主要職權,是最高行政機構。
樞密院,宋沿後唐舊制設置,為最高軍事機構,稱為樞府、西府。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為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資淺者稱簽書或同簽書樞密院事,樞密院的長官,也稱為執政。
三司,宋設三司以總理財政(曾經幾度分合),下設鹽鐵、戶部、度支三部,是僅次於政事堂(中書)和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三司使,稱為“計相”,地位次於執政。
三省,宋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但主要職權為政事堂(中書)所奪。“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位版、流外較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尚書省,亦稱南省、都省,除管轄職權不多的六部外,唯“集議、定溢、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等,以至“使天子之大有司,廢為閑所”。
尚書省的六部中,工部幾乎全成閑散機構;吏部、戶部也只保留壹部分雜務;禮部禮儀方面的職權被奪,除雜務外,“兼領貢院”,名義上還“掌科舉”,但進行科舉考試時,朝廷常另“遣官知舉”,兵部還主管“武舉”,“歲終以義勇兵、(弓)箭手、寨兵之數上於以及其他雜務;刑部除案件的最後覆審權以及下屬機構的職權被奪外,其他職權還大體上保留。
九寺五監,其狀況與六部類似,除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還保留其職權外,其他寺、監大多名存實亡,或僅留少量雜務。
另壹方面為了適應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新設了不少直屬機構,重要的有審官院、太常禮院、審刑院等。
審官院,太宗時設置,又將京朝官差遣院並入,任免考核少卿監以下京朝官。
審刑院,太宗時設置,為刑案最高覆審機構。
太常禮院,“凡禮儀之事,悉歸於太常禮院”。
在臺諫制度上,有禦史合及諫院兩個機構。禦史合“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彈奏”。以禦史中丞為臺長,下屬三院;臺院(侍禦史隸此,為禦史中丞副貳),殿院(殿中侍禦史隸此),察院(監察禦史隸此)。另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禦史臺所轄之獄事。
宋初門下省有諫院,名存實亡。設有拾遺、補闕,又改為司諫、正言,但都不任諫職。後又壹度設諫官、置諫院,不久又名存實亡,直到仁宗初年才正式置諫官,設諫院,成為制度。但宋代諫官並不專任諫職,常常彈劾大臣。
宋之臺、諫官,多取學術才行高者充任,控制言路,權力氣勢,幾與宰相抗衡。相權進壹步受到牽制,與臺諫官互為敵壘的事,在北宋經常發生,弊病也就隨之而來,宰相要有作為就困難了。
從宋初的中央官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相權不斷遭到削弱,不僅軍事、財政大權已被分出,連中級官員的任免管理、刑案最後覆審,都有專門機構進行;而且還不斷受到禦史的“風聞”彈劾,並不壹定需要有根據。然而職責為規諫皇帝的諫官,仁宗初年成為制度後,常以彈劾大臣為主要職責。所有這些都是為加強君主專制主義而設,皇權大大地膨脹起來了。
在各級地方官的設置上,仍然貫徹上述精神,基本上是針對節度使的權力開刀的。宋統壹後,於淳化四年(993年)分全國為十道,至道三年(997年)乃改全國為十五路,即京東、京西、河北、陜西、河東、淮南、兩浙、江南、福建、廣南東、廣南西、荊湖北、荊湖南、西川、峽路等,以後又有增加。
各路大體上有四個機構。
漕司。長官為轉運使,主要掌握壹路財賦,運往開封及其他指定地點。同時也督察地方官吏。
憲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原為轉運使屬官,真宗時獨立出來,主管壹路刑獄“及舉刺官吏之事”。
帥司,即經略安撫使司、安撫使司等。北宋仁宗時,西北沿邊及廣南諸路設有經略安撫使,河北路設安撫使,主管壹路“兵民之事”。
倉司,即提舉常平司。宋初置常平倉,屬轉運使司,神宗初設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主管地方常平倉、義倉及賑災等事。
路級官員在節度使治所大藩府之上,漕、憲、倉司因其長官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之責,通稱為監司,有力地限制了地方割據勢力,同時也成為鎮壓農民和剝削農民的重要工具。
宋的地方行政機構是州、縣兩級。與州平級的還有府、軍、監三種稱呼。宋初繼承唐末五代以來的制度,節度使除管所在的大藩府外,還兼管壹些州、軍,叫做支郡。當趙普罷相為河陽節度使時,高保寅知懷州,隸河陽節度使。高保寅舊與趙普有矛盾,受趙普壓制,他就乘機上書,要求宋廷罷去節度使領支郡之制。在對藩鎮進行“稍奪其權”的鬥爭中,高保寅的上書正中宋太宗的下懷,很快得到批準,懷州直隸京師,可以直接向宋廷奏事。以後虢州(河南靈寶)刺史許昌裔又告了保平節度使杜審進的狀,宋廷派左拾遺李瀚調查。李瀚報告認為,節度使領支郡多遣親吏掌關市稅收,不便於商賈,要求罷領支郡之制,“以分方面之權,尊獎王室,亦強幹弱枝之術也”。宋廷乃於太平興國二年(977年)下詔,把相當於今陜西、湖北、河南、山東、安徽、河北、山西等地節度使所轄支郡統統取消,改為直隸州。這使北方長期以來節度使專權跋扈之局大為改觀。
州的長官稱“權知軍州事”,後稱“知州軍事”,簡稱“知州”。的長官稱為“知府”。自宋平湖南,南方開始設直隸州的同時,也陸續設立州通判壹職,以後又推廣到全國各地,成為壹種制度。開始階段,通判既非知州的副貳,又非屬官,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權力很大。通判與知州忿爭,常曰:“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知州的壹舉壹動,多為通判所牽制。後來宋廷規定,通判要和知州聯合署名,“文移方許行下”。知州“事無大小,宜與通判或判官、錄事同裁處之”,大大限制了知州的權力。根據開寶三年(970年)規定,每州按戶數多少,除長官外,曹官有所不同。滿二萬戶者,曹官有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三人。不滿二萬戶者,有錄事、司法(兼司戶)。不滿壹萬戶者,有司法、司戶(兼錄事)。不滿五千戶者,只有司戶(兼錄事、司法)。
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知縣事”(簡稱“知縣”)。另有主簿和尉,亦按縣內戶口多少而不同。開寶三年規定:壹千戶以上的縣,令、主簿、尉齊全;壹千戶以下的縣,有令(兼主簿)和尉;四百戶以下的縣,有主簿(兼令)和尉;二百戶以下的縣,只有主簿(兼令、尉事)。
主簿職管戶口錢糧。縣尉則維持封建治安,是執行鎮壓職能的。宋初,為了打擊藩鎮的不法活動,臨時派遣常參官(又稱朝官),到藩鎮所轄屬縣去任職。五代以來,節度使以親隨為鎮將,主要行使縣尉的職權,他們依仗權勢,“與縣令抗禮”,遇有公事,可以“專達於州”,結果使“縣吏失職”。縣尉設置後,鎮將職權範圍只限於郭內(縣城),不及鄉村。太平興國二年(977年),又下令禁止節度使補親隨為鎮將,用本州牙吏代之,也有”宣補”(中央委派)的。這樣壹來,把過去節度使在縣級的各種關系割斷,宋的各級地方機構逐步完備起來。
三、集中財權
政治是經濟的集中反映。唐末五代藩鎮之所以能夠割據壹方,重要原因之壹是他們掌握了地方的經濟大權。史書記載:“自唐天寶以來,方鎮屯重兵,多以賦入自贍,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鮮。五代方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厚斂以自利。其屬三司者,補大吏臨之,輸額之外輒入己。或私納貨賂,名曰貢奉,用冀恩賞,”至宋初,“猶循舊制”。如左驍衛上將軍李洪信,“好聚斂,積財鉅萬”。天雄軍節度使趙彥徽在鎮“不恤民事,專務聚斂,私帑所藏鉅萬”。在藩鎮的節度使通過合法的和非法的剝削手段,積累了大量財富,“富強者,輒懷跋扈之誌”。由此可見,宋初藩鎮力量較強的經濟條件是存在的。
乾德二年(964年),根據趙普的建議,宋廷下令,每年各州的賦稅收入,除支度給用外,凡屬錢帛之類,“悉輦送京師”。原來送到京師的稅物,歸於三司掌管的左藏庫。平定荊湘、川蜀之後,宋的財政充裕了,另在內廷講武殿後別為內庫,貯藏三司每年的財政節余,號為封樁庫,由皇帝直接掌握。趙匡胤原計畫將此作為贖買燕雲的費用,後來成了皇家的私物,壹直舍不得動用,直到北宋末為金兵所占有。
宋王朝地方行政逐漸完備之後,轉運使、通判、主簿,把地方財政統壹起來。原來,藩鎮派親吏收稅,往往加大量器,“公取余羨”。宋初通過行政和財政的不斷整頓,這種情況慢慢取消了。當然,這和收兵權壹樣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從五代以來,藩鎮多遣親吏到京師或沿途各地進行回圖販易,所過免征稅錢,享有特權,控制著壹部分重要的商業活動。經濟收入增加,勢力也就擴大起來,有養馬至千余匹,童仆也上千人。宋初,“大功臣”數十家,“猶襲舊風”。宋太宗即位以後下詔:“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傳出入,賫輕貨,邀厚利,並不得令人於諸處回圖,與民爭利。有不如詔者,州縣長吏以名奏聞”。這樣明確取消了藩鎮的商業特權。另外,所在場院,派京官監臨,不許節度使的部曲主持。其結果,“利歸公上(指宋中央官府),而外權削矣”。
通過上述經濟措施,雍熙二年(985年)時,宋太宗高興地對比了前後的變化情況,認為:後晉和後漢時,“外則侯伯(藩鎮)不法,恣其掊斂,內則權幸用事,貨賂公行。百姓未納王租,先遭率斂,縣中官吏,歲有年常之求,鎮將人員,時為乞索之局,鄉胥裏長,更叠往來,嗷嗷蒸民,何所告愬!……壹近年來,頗革此弊”。這時,在朝廷是“財力雄富”,在地方則“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於三司”。
事實清楚說明,所謂“制其錢谷”,就是宋廷同藩鎮等地方官爭奪對農民剝削權的鬥爭,而不是為了農民。宋廷真正關心的是要農民先交“王租”(稅收),不讓藩鎮加以破壞,以鞏固宋的統治。但在對農民的剝削方面,較之五代時取民無節的情況相比,畢竟有所好轉。這對於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
四、完善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自隋唐至五代,逐漸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五代時期由於戰亂頻繁,政權更叠不常,雖然開科不少,但取人不多。有識之士,不樂於仕途,乃隱居山林。直到北宋建國之初,不少知識分子對趙宋政權仍是采取觀望態度的。
趙匡胤即位之初,在解決統壹和集權的問題時,即註意爭取地主階級知識分子的支持,開科取士,廣泛吸收知識分子參政,為穩固宋的統治起了很大的作用。
北宋之科舉,科目很多,“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盛。”除武舉梢晚,其他各科均在北宋之初已恢復起來。
宋太祖初年,取士較嚴,最初幾科,每科取進士八人或十余人。開寶三年(970年),川蜀、荊湖已入宋的版圖之內,參加科舉考試的人數大增,錄取之後,趙匡胤又令禮部查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壹百六人,賜出身,稱為“特奏名”。這種以皇帝特恩名義錄取是宋代科舉制中的壹項新的內容,為籠絡知識分子的壹個重要手段。
開寶五年(972年),宋太祖打破常例,在講武殿召見科舉合格舉人,然後下詔放榜,以示重視。次年,在考試中,考官李昉作弊的事件被揭露以後,趙匡胤召見了落第者三○六人,擇其壹百九十五人,令殿中侍禦史李瑩為考官,“乃禦殿給紙筆,別試詩賦”。這種辦法稱為“殿試”,自唐代武則天偶而實行外,自此乃為常例。趙匡胤高興地說:“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開寶八年之後,殿試進壹步加強,省試的名次不算最後定案,而必須由殿試來確定考試的優劣,錄取之權由皇帝直接掌握。
宋太宗時,任用大批文官以代替原來的武官,稱之為“興文教,抑武事”。因此,科舉取士的數目為增加,或間年壹科,或三年壹舉,每次取進士多者三、四百人,諸科八、九百人,使宋朝官僚隊伍徹底改變了武人占優勢的狀況。
在改革科舉制度方面,宋初以後還采取許多有重大影響的措施。如唐五代以來,知貢舉的考官在考試時,允許近要大臣舉薦某某人,稱為“公薦”。這種辦法使官僚之間的親朋請托、賄賂等風盛行,考官取舍時也就高下其手。料舉易於為權貴所把持。考生中舉之後,感恩於考官,稱之為恩師或門師,自稱之為門生。新老官僚之間,逐漸形成壹種門生故吏的宗派關系。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以後,堅決去掉了“公薦”及考官與考生之間的從屬關系。另外,唐以來的科舉中,還規定考生可以將平時所寫的詩賦文章先送禮部,以便了解情況,稱為“納公卷”。其本來用意是作為考試選拔時的參考,以免只憑壹次考試而決定考生命運,想從多方面考查考生的實際水平。但這壹辦法又有弊病,考生在事前往往假他人之手代作,禮部錄取時也以此而私所親。宋廷在罷“公薦”之後,又經過幾十年的考試實踐,才於仁宗慶歷元年(1041年)消取“公卷”制,使試卷成為評定錄取的唯壹標準。
此外,北宋科舉中創立的“糊名”、“謄錄”等法,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原來,考生的試卷上,所寫姓名、籍貫,考官都可以看到,作弊也就非常方便。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將作監丞陳靖上疏,要求在殿試時“糊名考校,以革其弊”。實行之後,效果很好。真宗、仁宗時,糊名考試法逐步推廣到省試、州試以及其他考試中,使考試制度日趨縝密完備。在糊名之後,為了不使考宮辨認考生字跡及拆換卷首等弊病,又創謄錄試卷法,即將考生試卷先派人謄抄壹遍,再將謄抄卷交考官評定。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置謄錄院,專管此事。科舉中糊名、謄錄的推行,考官作弊非常困難,歐陽修稱之雲:“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為地主階級選拔人才提供了有利條件。
由上所述,宋初的幾十年間,科學制顯示了較強的優越性,人才輩出。史稱:“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鉅公,皆由此選。”“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盡管科舉制度在實行中仍有許多新的弊病,但在北宋初年為宋廷選拔人才,鞏固中央集權,都起到了應有的積極作用。
總之,宋王朝所進行的統壹戰爭及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鬥爭,在中國歷史發展的過程中是有重要意義的。這個統壹(雖未全部完成)是當時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不是某幾個歷史人物隨意決定的。在統壹戰爭過程中,農民階級作出巨大貢獻,也付出了巨大犧牲。支持戰爭的物資,長途跋涉的運輸,都落在農民身上。不少戰鬥中,民工們甚至走在軍隊的前邊,如焚毀南漢軍隊的營柵,直接參加了戰鬥。尤其在宋軍為收復燕雲的戰鬥中,人民群眾表現得非常勇敢,積極應募參戰,給宋軍以大力支援,這都說明人民群眾是統壹戰爭中的真正英雄。趙匡胤、趙光義、趙普等人,在這壹鬥爭中起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趙匡胤從來就沒有恢復漢、唐舊疆,統壹全部中國的念頭,趙光義在兩次對遼作戰後,不敢再提北伐,放棄了統壹燕雲的計畫,而趙普則根本沒有統壹燕雲的打算。這些都表明他們作為地主階級政治家的時代局限性。
北宋的建立和統壹,從本質上來說,它是地主階級的階級活動,是為團結地主階級***同鞏固封建統治,鎮壓農民階級反抗的。它在歷史上的進步意義,就在於結束了五代十國的分裂割據,用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消除了安史之亂以來的割據因素。同時,也對歷史上大臣、外戚、宦官、後妃專權的弊病有所註意,適當加以限止,這對保證專制集權、鞏固統壹、安定局面,都是必要的,為後來封建國家的統壹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斯大林說得好:“世界上任何壹個國家,假若不能從封建割據中和諸侯的紛爭中解放出來,那末,它便不能指望保全自己的獨立,不能指望真正的發展經濟和文化。只有聯合成為統壹的中央集權國家時,才能期待文化經濟的重大發展,才能確保自己的獨立”。我國秦、漢、隋、唐和北宋的歷史都證明了這壹點。宋代經濟文化的巨大發展與此有著密不可分的必然聯系。
但不可否認,北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有它自身產生的許多弊病,對歷史的發展是有消極作用的。為了集權,宋建立了壹套“官與職殊”,“名與實分”的制度。馬端臨批評說:“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冗官多,機構臃腫,辦事效率極低,士鳳因之萎靡不振。
在集權中,由於皇帝對臣僚猜忌太深,防範太甚,官員互相牽制,不能專權,也不能專事。王夫之曾說:“宋自雍熙(太宗年號)以後,為平章、為參知、為密院,總百揆掌六師者,乍登乍降,如拙棋之置子,顛倒而屢遷”。很多有才能的宰相,“誌未伸,行未果,謀未定,而位已離矣。則求國有定命之訐漠,人有適從之法守,其可得與!”宋太宗以後諸帝,對已經矯枉過正的東西不能適可而止,相反“奉為成法,人士視為故事”,最後積重難返。宋初以後,國力不強,武功不興,正與此有著重要關系。
推恩令:漢武帝於公元前壹二七年(元朔二年)采納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議,頒布“推恩令”。規定諸侯王除由娟長子繼承王位外,其他諸子都在王國範圍內分到封地,作為侯國。“於是藩國始分,而子弟畢侯矣”(《漢書》卷六《武帝紀》)。把大的王國分為好幾個小侯國,西漢壹代王子侯計四百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