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是由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周轉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二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資金的使用,要堅持“拾遺補缺,註重社會效益”的方針。資金的管理,要堅持“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規模要從嚴控制。當年周轉金本金(不含周轉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轉入部分)的增長幅度要低於本級預算內可用財力的增長幅度。周轉金本金總額(含周轉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轉入部分)不得超過本級當年預算內可用財力的15%。超過該比例的地區應適當
壓縮,並不得再新增周轉金本金。財政有赤字的地區和工資發放有困難的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增本級財政周轉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運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壹)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按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可以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資金;
(二)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周轉金;
(三)借用周轉金的單位歸還的周轉金本金;
(四)周轉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
第五條 財政部門不得從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入資金,不得用隱瞞預算收入、擅自將財政預算內資金轉到預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財政周轉金。
第六條 地方各級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將財政部門無償撥付的資金有償使用。
第七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壹)支持農業開發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支持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三)扶持老、少、邊、窮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支持企業小型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幫助企業解決資金臨時性周轉困難;
(五)適合地方財政周轉金扶持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性項目;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於計劃外基本建設。
第九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借款期限,應根據扶持項目的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壹般為1至3年。
第三章 占用費、利息及業務費
第十條 對使用財政周轉金的單位,要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占用費的收取,應遵循“低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占用費率要低於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逾期未還的,應加收壹定比例的占用費。
轉借財政周轉金壹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費。
第十壹條 占用費收入除按規定用於必要的業務開支外,壹律轉作財政周轉金本金。周轉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貸款手續費後的余額全部轉作財政周轉金本金。
第十二條 業務費的開支標準和範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控制。業務費開支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本級占用費收入的5%。
第十三條 業務費主要用於周轉金管理部門辦理具體業務時所必需的開支,如項目評估、專家咨詢、購置憑證帳冊等,不得用於發放獎金、補貼,不得用於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 業務費開支年初要編報計劃,年終要編報執行情況。各項支出要嚴格審批。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地方每年新增財政周轉金的數額,按照上述原則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財政周轉金的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實行“集中管理,集體決策,分工負責,互相監督”的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公開性強,透明度高,監督約束得力,決策民主科學。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管理辦法、核算辦法和有關制度,由財政部統壹組織制定。各類財政周轉金由預算部門統壹開戶,統壹核算。多頭開戶的,要進行清理。
第十七條 財政周轉金的立項、投放與回收,主要由各財政業務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投放,要嚴格按程序辦理。項目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集體確定。
第十九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投放項目的管理應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發放,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委托放款的形式辦理。
第二十壹條 各級財政負責財政周轉金管理的部門,年初編制財政周轉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財政周轉金年度報表。年度計劃和年度報表由本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種報表由財政部負責制訂下達。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
第二十三條 對周轉金呆帳要定期清理,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監督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定期對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及占用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采取隱瞞預算收入、轉移預算資金等方式增加的財政周轉金,應全部沒收,上繳上壹級財政。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財政周轉金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違者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2周轉金管理原則(廣東省)
1.財政周轉金是由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周轉使用的財政資金。
2.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資金的使用,要堅持“拾遺補缺,註重效益”的方針。資金的管理,要堅持“統壹政策,歸口管理”的原則。
3.財政周轉金的規模要從嚴控制。當年周轉金本金(不含周轉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轉入部分)的增長幅度要低於本級預算內可用財力的增長幅度。周轉金本金總額(含周轉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轉入部分)不得超過本級當年預算內可用財力的 15%。超過比例則不得再新增周轉金本金(周轉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轉入除外)
3、財政周轉金報表是反映財政周轉金提存、投放、變動情況的會計報表,根據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規定,財政周轉金應由各級財政預算管理部門或專設機構集中管理核算。按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要編報的財政周轉金報表主要有“財政周轉基金變動情況表”、“財政周轉金投放情況表”等。
財政周轉金報表與壹般財政總預算會計其他報表相比,具有以下特點:財政周轉金報表大多需要按管理部門或性質設置明細欄目。這主要是為了方便各類財政周轉金按規定進行分別核算、自求平衡,詳細反映各類財政周轉金的投放、運行及結存情況。
財政周轉金收支情況表:本表是用來反映各級財政周轉金收入、支出及結余分配情況的報表。本表分左、右兩方,左方主要反映財政周轉金利息收入、占用費收入等情況;右方反映周轉金占用費支出、業務費支出情況。各項收支數字應按照“財政周轉金收入明細賬”和“財政周轉金支出明細賬”記錄的分項和累計數列示。具體各年份本表的編制,應按照財政部規定辦理。
財政周轉金投放情況表:本表是反映財政周轉金運行情況的報表。表內需列報年度財政周轉金規模、周轉金放款、借出及收回等具體情況。“財政周轉金投放情況表”分為左右兩部分,左邊主要設置“財政周轉基金”、“向上級借入”兩項目,反映本級財政可支配周轉財力。其他可以用做財政周轉的基金,可在發生時順序列入本表左方欄目中。本表的右方是第壹項是“財政周轉金放款”,要求按歸口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名稱逐項具體填列;第二項是“借出財政周轉金”,也要按歸口或下級財政部門分項具體填列。左右兩方各項目具體數字應根據“財政周轉基金”、“借入財政周轉金”、“財政周轉金放款”、“借出財政周轉金”等相關賬戶的總賬及明細賬的記錄分別填報。
財政周轉基金變動情況表:財政周轉基金變動情況表反映財政周轉基金年度內增減變化情況。其中:財政周轉基金年末數=財政周轉基金年初數+本年預算安排數+本年占用費及利息轉入數+上級撥入數+其它增加數-本年核銷數(待處理周轉金)。在填報本表時,有關預算安排增加數和其他增加數應按實有項目列出細目。“待處理財政周轉金”的“本年核銷數”是指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核銷的數額。未經批準的數字,各級財政不得自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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