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聶樹斌案”的再次升溫,最近網絡上曝光了壹些與此案有關的謠言。有人懷疑聶樹斌當年被執行死刑後,壹些器官被移植到了其他人身上。
這些傳言暫時很難講。然而,中國器官移植的捐贈者主要是被判死刑的罪犯,這不是秘密。原衛生部副部長、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公開承認了這壹事實。
1984,10 10月9日,中國多部門聯合發布《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使用暫行規定》——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器官無人領取或家屬拒絕領取的,經家屬同意可以使用。
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似乎死刑犯“自願”捐獻器官在許多地方變成了“自動”捐獻。由於死刑執行的封閉性,後續處置的不公開性,以及器官交易產生的巨大利潤,壹些醫院和權力部門在金錢的誘惑下,私下收割死刑犯的器官並從中獲利。
盡管也有死刑犯自願捐獻器官的可能,但廣州法英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京認為這種可能性極小。“在中國人普遍不願意捐獻人體器官的現狀下,我們有什麽理由相信死刑犯捐獻器官是自願的?”他希望有壹個科學完善的程序,防止未經允許的器官移植亂象。“只有嚴格把關法定程序,才能確保捐獻是死刑犯的真實意願。”
也許是金錢和權力交易的力量太強大了,微信“團結湖參考”的主持人蔡方華不相信這個系統能夠屏蔽壹些人和機構的利益。在他眼中,比自願捐獻器官更進壹步、更“合理、有效、人道”的方法,只能是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不僅符合人道主義要求,也是憲法和法律意識的體現。死刑是最嚴厲和殘酷的懲罰。在執行死刑後,違背相關人民的意願使用其器官更為野蠻。”
財經媒體人劉波也認為“死刑犯器官移植應該全面禁止”。他在騰訊的專欄中寫道,要避免死刑犯“自願捐獻”帶來的所有可能性,這條路應該徹底堵死。當然,如果死刑犯願意在死後將其器官捐獻給其近親屬,或者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生前將其器官捐獻給符合條例要求的受者是可行的,但禁止死刑犯向不確定的公眾捐獻器官。
事實上,不久前,黃潔夫在“2014中國OPO聯盟(中國人體器官獲取聯盟)研討會”上公開宣布,從2015 1起,中國將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作為移植供體,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公民死後器官移植的唯壹渠道。
對此,壹些人也表示擔憂——如果死刑犯的器官被停止用作移植捐贈者的來源,如何彌補器官供應的巨大缺口?據@新華網報道,我國每年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約30萬人,但每年器官移植病例只有65438+10萬例。《南寧晚報》評論稱,叫停死刑犯器官移植,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器官捐獻體系是關鍵。
事實上,在規範器官捐獻和器官移植方面,還有其他可供借鑒的結石。據@江蘇科技報消息,武警總醫院肝移植研究所副所長魏莉表示,目前,器官捐獻最成功的國家在歐美,美國有壹個器官共享聯合網絡負責美國的器官捐獻工作。“但目前,中國仍然是分散的,但衛計委已經開始將全國捐贈者的捐贈納入統壹管理。”
無論如何,死刑罪犯混亂的器官移植在未來將得到規範,死刑罪犯的合法權利將得到保障,這表明了中國法治的逐步進步,這也是法治精神的壹種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