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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中有關於財經紀律的表述嗎

沒有。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九條對違紀行為紀律處分運用規則進行了具體規定。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的規定。 從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情節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了適用從輕處分的情節。 壹是主動交待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主動交待,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組織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二是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檢舉,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向黨組織自覺反映其他黨員的違紀問題。這裏檢舉的對象既包括特定對象,即同案人;也包括非特定對象,即其他人。所謂同案人,是指與違紀黨員***同違紀的其他人。所謂經調查屬實,是指經過黨組織對涉嫌違紀的黨員所檢舉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事實確實存在的。這裏的主動檢舉行為,應當發生在涉嫌違紀黨員被立案之後和被處理之前,才能作為從輕情節對待。 三是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這裏所謂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黨員在其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之後,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使損失得以挽回的行為。所謂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是指黨員在違紀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之前,就中止了違紀行為,並有效地阻止了違紀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這裏的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被立案之後。 四是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包括主動退賠和主動退贓。主動退賠,是指違紀黨員自覺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經濟利益並賠償由於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主動退贓,是指黨員自覺退出因違紀而獲得的非法所得。這裏的退賠或是退贓需出於違紀黨員的自覺行為,而非在黨組織敦促下進行。主動退出的時間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後。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其他立功表現,是指主動交代、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以及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以外的,反映違紀黨員在思想認識上有悔改表現的行為。 六是《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適用從重處分的情節。 壹是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所謂強迫,是指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 使他人違背自己的意誌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所謂唆使,是指教唆、挑動、指使他人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二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所謂串供,是指違紀黨員與他人相互串通,編造虛假證據以逃避處分的行為。所謂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是指違紀黨員在組織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期間,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 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 三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所謂阻止,是指違紀黨員通過種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設置障礙的行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所謂包庇同案人員,是指對參與***同違紀的其他人員提供假證明,使其免受紀律追究的行為。 五是有其他幹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是指除前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屬於幹擾、妨礙組織 審查的其他行為。 六是《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是指在《條例》分則中關於從重情節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