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查所屬單位對國家財經政策、法規、鐵路財會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檢查所屬單位的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所屬單位對現金、成本、資金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檢查所屬單位的損失浪費,促進增產節約,挖潛堵漏。第6條 鐵路財務監察部門受理有關檢舉揭發不遵守財會制度、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檢查貪汙盜竊、侵占國家資財、損害國家利益等違法行為。第7條 鐵路財務監察部門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要提出處理的建議,並督促其處理和糾正;對構成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時將檢查材料移送國家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第8條 財務監察部門要開展遵守法制、維護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幹部和職工的法制觀念、政策觀念和全局觀念;發現並樹立遵守財經紀律的好典型,及時總結經驗,組織交流推廣。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第9條 鐵路財務監察機構是鐵路財務會計部門的內部監察機構,行政上受本單位領導,業務上同時受上級財務監察部門的指導。第10條 鐵道部財務司設會計監察處,各總公司及鐵路局、工程局財務處設財務監察科,部屬工廠、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分局、工程處等單位設專職財務監察員。第11條 鐵路財務監察人員的配備,應選拔有壹定政策水平,熟悉財會業務,不畏權勢,不徇私情的會計師以上的幹部擔任,按幹部任免權限規定辦理,並應保持相對穩定。第12條 各級財務監察機構負責人的調動必須事先商得本單位財務主管人員和上級財會部門的同意。財務監察人員的《鐵路財務監察證》,部屬單位由鐵道部統壹填發和管理,局、院、總公司所屬單位由局、院、總公司填發和管理。第13條 財務監察人員的條件: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令、制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敢於向不良傾向作鬥爭。
三、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善於走群眾路線。
四、熟悉財務、會計業務和財政經濟政策、法規、制度,能夠勝任財務監察工作。第14條 鐵路財務監察人員在工作中要遵紀守法,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認真細致,壹絲不茍。第四章 職權第15條 鐵路財務監察人員有權聽取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參加有關會議,調閱審查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計劃、報表、帳冊、原始憑證和其他有關案卷資料,必要時對某些重要資料進行影印。第16條 財務監察人員有權清查被檢查單位的庫存現金、實物和銀行存款,並可到現場進行實地調查,被查單位應積極配合協助並提供工作方便。第17條 為查清問題,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或填發《鐵路財務監察查詢書》進行查詢,被查詢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應負責按期如實答復。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18條 各級財務監察部門和財務監察人員結合鐵路各時期中心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財務監察工作,可以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進行全面監察,也可視情況進行重點監察或專題監察。根據上級財務監察工作計劃和本單位具體情況,擬定本單位監察計劃,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財務監察部門備案。第19條 財務監察人員在檢查結束後,要寫出《鐵路財務監察記錄》。被檢查單位的領導或有關人員應在“記錄”上簽認。如認為“記錄”有不實不當之處,可以申述理由和意見,隨同“記錄”壹並上報。第20條 對《鐵路財務監察記錄》,提出並經被檢查單位簽認同意的問題,被檢查單位要及時處理,不得拖延。如遇重大問題或同被查單位有不同意見時,應在接到監察記錄三十天內向上級財務監察部門申訴,由上級財務監察部門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