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托下級財政部門進行檢查;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 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應當相互協調配合,避免重復檢查。第六條 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監督,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財經違法違紀的行為。各級財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組織查處,並為檢舉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八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壹)本級及下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庫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三)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預算調整、執行及下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
(四)本級及下級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解繳預算收入情況;
(五)本級及下級各部門、各單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六)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外資金的征收、解繳和使用情況;
(七)各部門、各單位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的收支情況;
(八)各部門、各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國有資本金的保值、增值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財政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內部監督:
(壹)預算收支管理情況;
(二)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三)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四)財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情況。第十條 實施財政監督,壹般采用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和專門監督相結合的方法。
日常監督是對預算執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是針對財政管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的臨時性的監督檢查;
專門監督是由政府授權財政部門針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具體的財政、財務及國有資本金管理等事項實施的長期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 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程序:
(壹)各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成員不得少於2人;
(二)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檢查前3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檢查通知書,並應當註明檢查組組長及人員組成名單。財政部門認為對檢查成效有明顯不利影響時,檢查通知書可以在事前適當時間下達;
(三)檢查組到被檢查單位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工作證件;
(四)檢查組依法對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取證;
(五)檢查組寫出書面財政監督檢查報告,由被監督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後,提交財政部門;
(六)被檢查單位對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收到報告5日內提出,檢查組應當進壹步核查、取證;
(七)財政部門收到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將處理決定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單位,其中涉及國家稅收的,應當同時送被檢查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將稅款解繳入庫。第十二條 檢查組有權查閱被檢查單位下列資料:
(壹)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
(二)財政、財務收支的有關文件、資料、合同;
(三)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劃和決算及有關資料;
(四)其他資料。
經財政部門批準,檢查組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檢查組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