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歷史沿革
副省級城市(副省級城市)2月25日正式實施,1994。它們的前身是計劃單列市,隸屬省級行政區管轄。
副省級城市的市長,行政級別和副省長壹樣。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2月25日文件1994(中編[1994]1號),原14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青島、南京、寧波、廈門、武漢、廣州)。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發《關於副省級城市若幹問題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明確將上述16城市定為“副省級城市”,但仍為省轄市,由省委、省政府領導。1997重慶恢復直轄市後,副省級城市減少到15。
2.水平測定
副省級城市還是省轄市,由省委省政府領導。這些城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份審批,同時抄送中央編委備案。15市經濟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央編發[1995]5號文件,副省級城市的市級機關級別,比照國務院[1993]85號通知中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級機關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正廳級。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副主任不在辦公室,但增加了壹個級別叫(在辦公室)副局級。
市轄區及其部門的級別可以參照市級機關之間的對應關系確定。副省級城市的副區長也是副局級。區所轄街道辦事處為正處級。
市轄縣和代管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處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副省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