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憑工資暫時或很多年都買不起房子,中國人大多還是不願意租房住,原因不難理解,沒有人喜歡每年漲房租,更何況房東隨時可以以賣房為由解約,房價暴漲的幾年間這種事屢見不鮮。
在德國,因為有發達的租賃市場和完善的配套措施保障,德國約七成居民選擇租房居住。
租賃覆蓋全部階層
劉曉溪是北京女孩,她的丈夫是德國人,供職於壹家全球知名的跨國公司德國總部。劉曉溪隨丈夫定居德國多年,她告訴記者,她在德國的數十個朋友中,買房的只有壹個人。
德國的住房自有率非常低,來自2008年德國Empirica研究所的調查數據顯示,1983年到2008年的25年間住房自有率僅從15%上升到22%,其中原東德地區上漲速度較快,1993年到2008年夜只是從9%上升到17%。
德國租房居民中約六成租賃私人住宅,兩成租住房合作社的房子,不到壹成住社會福利房(“廉租房”)
住房合作社裏租住的多為普通收入者,“廉租房”則提供給低收入者。德國的多種租賃方式覆蓋了國民的全部階層。
住房合作社和“廉租房”
德國合作社建造的住宅占德國新建住宅總數的30.9%,是私人租賃之外最重要的租房來源。
德國現在有2000個住房合作社,管理著200萬套住房,有300萬以上的成員。僅柏林壹處,就有超過80個住房合作社,管理18萬套住房,柏林有10%是居民住在合作社的房子裏。
德國達姆施塔特理工大學的方瑜博士向記者介紹,19世紀末德國城市化進程加劇,出現了城市住房短缺,房租高企的情況,德國的住房合作社始於那個時期。
最早的合作建房開始於1867年,租戶的權利履行民法規定的租房法,另外,每個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入會辦法等。壹般來說,加入合作社要交納壹定的費用,從幾百到幾千歐元不等,有利息,退出合作社後利息和存款都將返還個人。這筆存款存在隸屬於合作社的金融機構或合作的金融機構內,合作社本身是不靠這筆錢盈利的,存款賺取的費用用於合作社本身的日常開銷和房屋折舊以及住房再開發建造等。
合作社基本是民間性質是,但政府為了把合作社的這種非盈利性、互助建房、抵制投機的理念傳承下去,2006年成立了德國住房合作社市場促進會鼓勵這種住房形式,對住房合作社建造出租的房屋,政府還實行免稅政策。
此外,德國政府還專門規劃用地,由開發商開發,再以較低的房租租給需求者,此類住宅低廉的租金和市場房租之間的差額,由政府補充,和國內的廉租房比較類似。
全國人大代表、西南財經大學教授經盡善曾隨民建中央歐洲住房制度考察團赴歐對德國住房制度進行過考察。對於德國“廉租房”的效果,他深有感觸:“以科隆市為例,社會福利房每平方米月租金為7.8-8.8歐元,相當於正常月收入的三分之壹左右。社會福利房比壹般商品房月租金要低40%-50%。科隆市有100萬人口,其中10萬人享受住房福利補貼,這10萬人中僅約1萬人住社會福利房。”
立法保障
除了用市場培育、福利保障相結合的方式搭建租賃市場外,德國最終將租賃問題訴諸法律,使租戶權利由法律來保護。
德國法蘭克福最近就發生過壹個“似乎有點保護過頭”的例子。
華人陳彤將壹套房子租給了壹個領失業救濟的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候,陳彤忽略了這壹點。數月來,這個房客常常在屋子裏酗酒,大聲喧嘩,最讓陳彤不滿的是,房客還拖欠過房租。陳彤讓房客搬走,房客卻將陳彤告上了法院,法院仲裁的結果是陳彤敗訴。失業的醉漢依然住在陳彤的房子裏,陳彤正在考慮再去壹次法院。
方瑜博士告訴記者,在德國,法律的確更“保護”房客壹些。曾長期在歐洲從事保障房研究的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傑認為,在德國,領取失業救濟的人是可以獲得政府租房補貼的。
“在德國的民法中,對租房是有著很強大的法律保障的,德國民法573到574對取消合同作出了規定。合同壹般分為有時間限制和無時間限制兩種,在合同期限內,租戶可以在不陳述人和理由的情況下取消合同,但是從提出申請到最後合同終止有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合同條款仍有效,房租照付。而在合同期內,房東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否則無權終止合同,如果房東想終止合同,而租戶不同意,那麽必須由相關法律部門裁決。”方瑜說。
房主不僅不能在合同期內隨意讓房客搬走,還不能夠隨便上漲房租。方瑜告訴記者:“德國民法535到577a條規定了租賃雙方如何簽署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什麽特定情況下可以漲房租,相關費用標準等。其中,民法537到559條規定,在租住過程中,房東如果要漲房租,必須提交正式的書面說明,提出合理的漲價理由。租客可以據此書面同意或者不同意漲價,不同意漲價的話,書面申請就遞交相關法律部門來裁決。此外,房東如果翻修了住宅,這筆費用可以以壹定的百分比計算入房租內。”而且,德國法律還規定不能有“二房東”存在等等。
學者常說,政策好壞關鍵看細節,保證執行力度關鍵要建立長效機制。德國做到了這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