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同時設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並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等的意見和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研究提出下壹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並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劃正式文本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成立預算審查監督咨詢專家組、引入第三方機構等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推動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建設,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絡化、智能化,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預算聯網監督工作。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機制。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預算審查前召開座談會,聽取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本級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咨詢專家等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專家,對本級預算編制工作情況進行調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本級人大代表的聯系,及時通報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及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情況;
(三)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和有關說明;
(四)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情況;
(七)上壹年度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償債計劃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等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