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農民安居房首層高度超過4米(復式樓設計除外,屬於兩層建築),疑似鋪位、大堂、作坊等商業功能的房屋;
二是農民安居房設有兩個或以上廚房,疑似聚集居住功能的房屋;
三是農民安居房使用獨立樓梯每層獨門入戶,疑似出租功能的房屋;
四是農民安居房所有房間全為獨立套房設計,疑似旅館功能的房屋;
五是其他疑似具備經營性功能的房屋。
同時,東莞進壹步明確農民安居房層高規定。農民安居房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樓層或局部樓層(夾層),計入自然層數,並計算全面積。不得擅自增設夾層,農民安居房報建的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禁止預留可加夾層的建築結構設計,存在設置樓層間框架梁、預留荷載等情形的,不予審批。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農民安居房不得用於經營的設計要求。根據《東莞市農民安居房報建審批工作流程》的要求,農民安居房報建需要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施工圖紙。各設計單位在受理農民安居房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設計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上兩點要求開展設計;各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受理農民安居房施工圖紙審查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上兩點要求進行審查。
《通知》明確,自建房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切身利益,各鎮街要加強自建房建設日常質量安全監管,加大對已批建設房屋的巡查力度,確保自建房按圖施工、不增面積、不改結構、不調功能,保障人民群眾建房安全。鎮街各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管、形成合力,實行違法違規建設零容忍,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自建房存在加建、超建等行為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並依法依規查處。(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