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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是否是著作權法的作品

案情介紹“金迅財經”V1.0軟件系統及其項下的“交易寶”是山東金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發並享有著作權的網站系統。金迅公司發現宜昌藝維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堆金域”網站中的“轉讓寶”網頁,在整體版式結構、企業標識位置、標題欄設置、背景圖片文字選取、文字圖片布局等方面均與金迅公司的網頁內容相同,給公眾造成了混淆。金迅公司認為藝維佳公司未經許可,完全抄襲其網站內容,侵犯了金迅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即撤銷侵權網站現有的所有內容,並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金迅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金迅公司主辦的“交易寶”網站首頁在山東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登記為金迅公司,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18年6月15日。“交易寶”首頁在內容選擇、展示方式及布局編排等方面均體現了設計者的構思,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藝維佳公司主辦的“堆金域”網站首頁“轉讓寶”系委托他人設計,委托協議約定案外人負責頁面設計等網站建設,藝維佳公司在項目完成後享有網頁(包含文字、圖片及其組合)的版權。從協議內容看,被控網站在2018年6月25日以後交付藝維佳公司使用,其建成時間晚於金迅公司網站發布時間,被控網站設計者具有接觸“交易寶”網站的可能性。通過比對,被控侵權的“轉讓寶”網頁與“交易寶”網頁在整體排版布局、欄目設置及內容編排、字體選擇及顏色等方面的表達方式基本相同,二者構成了實質相似。藝維佳公司雖不是“堆金域”網站的直接設計者,但其作為委托人要承擔委托合同的法律後果,應承擔侵犯網頁版權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藝維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迅公司“交易寶”網頁的著作權,刪除侵權網頁內容,並賠償金迅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5萬元。

案件評析

壹、網頁設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具有兩個特征: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如何判斷網頁設計的獨創性是認定其屬於作品的關鍵。目前互聯網上的網頁幾乎可以包括著作權法中列舉的各種作品形式,但又不能簡單歸屬於其中的任何壹種形式。涉及版權問題的網頁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內容,另壹部分則是網頁的整體版式,包括界面設計、欄目布局、標簽位置等。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內容應當受到版權保護是毋庸置疑的,但對於第二部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主頁的整體版式是網頁最能給瀏覽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體現了壹個網站的風格。另壹種意見則認為目前主頁設計是模塊化設計,模塊化設計導致主頁設計中存在趨同性的特征,對此難以保護。

本案中,“交易寶”網頁除具有壹般網頁均有的欄目和結構要素之外,在整體體系構成、欄目索引及排列設計、標題和圖片文字內容的取舍或組合等方面,與網站各頁面有機聯系,網頁內容在選取和編排上均為方便用戶體驗及網站整體服務,體現了設計者的獨特構思,具有獨創性;網頁中的排版、文字圖片內容均可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因此應認定為該網頁設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金迅公司創作完成並公開發表“交易寶”網頁,其對“交易寶”網頁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

二、網頁設計如何認定侵權

認定侵權也須滿足兩個要件:接觸加實質相似。本案中,二公司經營範圍高度近似,案涉網站“交易寶”和“轉讓寶”均為債權交易擔保平臺,潛在客戶群存在交叉,“交易寶”登記的首次發布時間是2018年6月15日,被控“轉讓寶”網站建成時間晚於上述發布時間,被控網站設計者具有接觸網頁的可能性。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所謂實質相似,也即作品的獨創性表達部分存在相似。判斷網頁設計是否構成實質相似,需對網頁的體系構成、排列設計、內容取舍或組合等獨創性部分進行比較。本案中,被控侵權的“轉讓寶”網頁雖然在導航條項目、背景圖片以及網頁中的細小文字內容等方面與金迅公司“交易寶”網頁存在差異,但二者在網頁整體的排版布局、欄目設置與排列、圖標設計與內容編排、字體選擇及顏色等方面的表達形式均高度近似。二者構成實質相似的部分屬於金迅公司在網頁版式設計、內容取舍與組合上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因此,應認定“轉讓寶”網頁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