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 09:12:49 來源: 網易財經 有2791人參與 手機看新聞 轉發到微博(1)
網易財經11月11日訊 日前,住建部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將要改革,在繳存上可能推行強制征繳,以擴大覆蓋面。而經濟學家華生(微博)則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是修改的問題,而是早該廢除。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是否應該廢除呢?
現行公積金制度有違公平原則,令窮人補貼富人
強制儲蓄,令無購房能力者補貼購房者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定,是基於壹種“互助原則”,即將社會成員的壹部分閑置或暫時閑置的資金聚集起來,並通過互助性貸款,幫助部分有購房需求者解決住房問題。“互助原則”是整個公積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礎性支撐,但是現行公積金制度下,這種“互助”是強制性的,集中體現在公積金的強制繳存。
現行公積金制度下,無論員工是否有購房計劃或購房需求,都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這其實是壹種強制儲蓄,而這部分儲蓄往往並不是儲蓄主體真正的剩余,或真實的儲蓄願望,它削弱了員工對合法收入的充分使用權。
這種強制儲蓄,對中低收入者的損害尤為嚴重,因為這部分群體可能在相當長壹段時間內,都不具備購房能力,卻要無差別的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奉行“低存低貸”,中低收入者以低存款利率繳納的公積金,被以低息貸給了有購房能力的較高收入者。
真正的互助,應該是有***同需求者之間的、自願參與的互助,而不是所有職工都強制參與。現行公積金制度的強制儲蓄與“低存低貸”,是對貸款者的“獎勵”和對儲戶的剝削,是無購房能力者補貼購房者,低收入者補貼高收入者。而強制繳存令中低收入者每月的實際可支配收入減少,在通脹大背景下,相當程度地影響了他們的生存質量。
配貸時只考慮支付能力,不考慮對住房儲蓄的貢獻
現行制度下,公積金的貸款額度與申請者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掛鉤,而不考慮其對住房儲蓄的貢獻度。這壹點從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公積金貸款額度=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12(月)×還款能力系數(通常為0.45)×貸款期限。可見,收入較高者可以獲得較高的貸款額度。
這對那些繳納了很長年限、繳存了較大額度公積金後,才有購房計劃、或是才具備購房能力的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他們對公積金儲蓄的長久貢獻,並不能讓他們在日後需要申請住房貸款時,更多的受益。
德國的住宅互助儲蓄銀行在為客戶配貸時,會充分考慮到儲戶對住房儲蓄的貢獻度。他們以儲戶存款的時間乘以存款金額得出評估值系數,以評估值的高低來確定借款人的資格和貸款的分配順序。這意味著存款的時間越長、金額越大,其在申請貸款時越有利。
公積金管理過於行政化造成監管缺位,且資金利用效率低
公積金管理上的監督缺位,造成官員挪用、擠占事件不斷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個人和其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是現行公積金管理上,是“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形式上似乎很完美,但公積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終被置於無建言權、無監督權的位置。
房委會成員多為政府官員,而負責具體經辦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委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壹套班子、兩塊招牌,這令公積金很容易被特權者擠占、挪用。例如,2005年湖南衡陽2.53億元住房公積金被挪用,2008年廣東湛江4.6億元公積金被挪用炒股等等。
管理中心的定位模糊,令其不能承擔起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現行制度下,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經辦機構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個機構既不屬於政府機關,也不是公司制的法人實體,而是壹個事業單位。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同時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但是公積金管理中心並不像壹般的金融機構那樣,擁有可以承擔貸款風險的自有資本金,它根本不具備承擔經營風險和民事責任的能力。
這樣的機構是無法肩負起巨額公積金的保值增值任務的,事實上,住房公積金的沈滯現象非常嚴重。根據住建部公布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情況(2008年之後官方沒有再公布最新的公積金使用情況),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5616.27億元,扣除必要的備付資金後的沈澱資金為3193.02億元,沈澱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6.35%。
於是,現行公積金制度下,管理者將本應屬於公民自由支配的工資收入,以低利率強制收繳,卻又讓這筆錢“沈睡”在銀行專戶中,由於通脹而貶值。
公積金在取用上受到嚴格限制,不利於消費和投資
壹方面是公積金的因大量沈滯而貶值,壹方面則是繳存者在取用上,受到嚴格限制。按照《住房公積金條例》,在六中情況下,繳存者可以提取公積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但在具體實施上,繳納者常拿來使用的只有兩種,買房提取和退休養老。雖然按規定公積金也可以用於租房支出,但真正實施起來,卻像隔著壹道“玻璃門”。首先很多房東不願提供租房完稅發票;其次多數城市對於因租房提取公積金有諸多限制,例如上海規定每月最高可提取不能超過1000元;有些城市為了管理方便,直接規定租房不能提取公積金。
對於很多人來說,每月繳存的公積金並不是小數目,以北京為例,按個人繳存12%,單位也繳存12%來算,相當於家庭收入的五分之壹被閑置,這無疑是不利於擴大內需的。若這筆收入可以自行支配,無論是用於投資增值還是用於當期消費,都比閑置貶值要好得多。
住房公積金制度應該取消,代之以住房儲蓄銀行
中國公積金制度是學習新加坡,但兩國國情有很大差別
中國施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強制繳存制度,主要是學習新加坡。20世紀50年代建立的新加坡公積金制度是壹種政府強制雇主和雇員***同供款的、為居民提供綜合保障的個人儲蓄制度,政府只承擔讓利、讓稅的義務。
但中國的情況與新加坡不同,新加坡的公積金是集養老、醫療、住房和投資多種功能於壹體,在這種情況下“壹刀切”,施行強制性儲蓄是可行的,因為幾乎每個人都有養老、醫療保障的需求;而且新加坡是壹個城市國家,經濟發展平衡,居民收入差異小,施行強制儲蓄也不會出現“窮人補貼富人”的情況。
而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較大,購房需求不壹,強制繳存下,低收入者往往因為沒有購房能力,承擔繳費義務後卻無法享受到制度優惠,造成窮人補貼富人的社會不公。
應取消公積金制度,效仿德國建立自願繳存的住房儲蓄銀行
公積金作為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公司福利制度,大量繳納者不能享受制度優惠說明這壹制度本身存在壹定的缺陷。有專家建議,應該取消公積金制度。經濟學家華生認為,住房公積金不是修改的問題,而是早該廢除。它限制了個人自由,加重了企業負擔,弊大於利。
事實上,也有專家建議,與其學習新加坡的強制公積金儲蓄,不如學習德國的住房互助儲蓄銀行。德國的住房互助儲蓄銀行是專門從事個人住房抵押信貸服務的金融機構。首先,它是壹個獨立的公司制法人,以股東出資形成公司法人的財產,並以此為基礎承擔經營風險,這樣就較為可以靈活的從事資金投資,實現保值增值。
另外,德國住房互助儲蓄銀行雖然也是基於“互助原則”,但卻是有***同需求者之間的、自願參與的互助,不強制繳納;而因為它為政府政策目標服務,作為回報,它享有政府的多種優惠,即“以自願儲蓄為主,政府獎勵為輔。”同時,它在受理住房貸款時,也是綜合考慮繳存者的繳存年限和繳存金額,以其對住房儲蓄的貢獻度來安排貸款,更為公平。
結語:現行公積金制度在繳存上的強制性,造成了窮人補貼富人;管理上的行政化,造成了監管漏洞,且資金利用效率低、保值增值困難。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代之以德國式的住房儲蓄銀行,用“自願互助”取代“強制繳存”。
公積金制度應該取消
現行公積金制度下,無論員工是否有購房計劃或購房需求,都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這其實是壹種強制儲蓄,它削弱了員工對合法收入的充分使用權。現行公積金制度,不過是政府把住房保障任務推卸給企業罷了。
公積金制度不應該取消
公積金制度不能取消,相反,應該擴大公積金征繳範圍,令其和社保壹樣為強制征繳,這樣才能令所有雇員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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