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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的市局機關內設機構職能

(1)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內外銜接、綜合協調。

(2)負責全局性會議的籌備、組織、秘書工作和局行政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3)負責全局性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局發文件的核稿工作;牽頭搞好局機關管理的各項制度建設、內部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

(4)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文件傳遞和機要保密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復,負責來信來訪工作。

(5)負責全局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傳遞和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類信息的收集、綜合整理與反饋,牽頭組織綜合調研;負責編發內部通訊《株洲國土》。

(6)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及歸口管理工作。

(7)負責對各縣(市)國土資源目標管理的制定、考核、評比等組織工作。協同政工科、局機關黨委辦等相關科室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的統壹調度、維修與管理。

(9)負責局機關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及維修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具體承辦全局幹部職工考試錄用、獎懲、任免、考核、培訓、調配、調訓及辭退等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在崗繼續(學歷)教育的歸口管理。

(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編制的統壹管理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3)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黨組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4)負責局機關科室及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和全局職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5)負責全局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機關黨委抓好黨、團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及兩壹.壹優、首問責任制工作;負責建整扶貧等中心工作的牽頭。

(6)負責國土、測繪、地礦科技工作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並承辦全市土地、測繪、地礦行業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

(7)負責辦理本局人員(離)退休手續及出國(出境)政審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8)負責組織對外宣傳及其歸口管理。

(9)承辦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10)負責市局系統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協調。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局機關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局機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2)負責局直屬單位資金的計劃、分配、下撥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

(3)負責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的財務工作。

(4)依法組織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規費的征收、解繳工作。

(5)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管。

(6)承擔中央、省、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及專項經費等各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管。

(7)負責全局系統醫療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組織管理。(8)負責對資金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組織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地方規範性文件的擬定、修改、送審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

(2)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土地日、地球日、測繪日宣傳及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咨詢、解釋工作。

(3)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的管理;承擔本局有關行政復議和法律訴訟工作。

(4)負責及時編印本系統法規政策匯編。

(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承擔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

(2)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措施。

(3)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

(4)承擔擬定全市土地供應年度計劃。

(5)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6)參與城市規劃的審核工作。

(7)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審查、審核和報批工作。

(2)負責辦理國有土地劃撥、鄉鎮企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手續。

(3)會同分局辦理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居民住宅改(擴)建、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用地的審核、報批,指導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工作。

(4)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

(5)負責收回征地中的剩余國有土地交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儲備。

(6)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7)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

(8)指導縣、市、區建設用地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營運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有償供應計劃,控制土地市場投放總量。

(2)負責納入土地市場供地的管理。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的方案擬定和報批工作;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土地出讓的會審和土地市場準入的審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擬定和送簽,做好土地出讓金入庫的監管工作。

(3)負責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運營的管理。

(4)參與制訂土地儲備計劃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後的驗收工作。

(5)負責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土地出讓合同調整、擬定、送簽,督促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入庫。

(6)負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會審;負責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土地評估人員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資格初審,負責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工作,負責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管。

(7)負責全市地產對外招商引資的組織工作,參與城鎮住宅建設、住宅制度政策的有關工作。

(8)指導各縣(市)、區土地市場運作與土地資產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用地流轉的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農村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動態監測。

(3)負責組織地籍測繪、地籍變更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區建設用地竣工驗收測量的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發證資料的審核、報批。

(5)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審批前土地權屬、土地類別、勘測定界成果審核,負責市區企業改制、土地交易前土地權屬審核。

(6)負責組織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承辦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7)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證書查驗。

(8)負責辦理市區內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具體工作。

(9)參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10)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協助建立和完善市級地籍信息系統和查詢系統。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承擔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

(2)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方案。

(3)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

(4)承擔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和資金撥付意見,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檢查和驗收。

(5)承辦國有荒山、荒地、灘塗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和報批工作。

(6)承擔市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2)負責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實施國家統壹的測繪計量、測繪技術標準和測繪基準。

(4)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等級資格和測繪人員資格的審查、報批工作。

(5)負責主要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審核認定與監督管理。

(6)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

(7)負責全市地圖編制工作的統壹管理,擬定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圖出版資格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樣圖,負責全市地圖市場的管理。

(8)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維護和使用。

(9)負責基礎測繪、地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管理,參與市區建設用地竣工測量驗收;負責全市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地籍測繪管理。

(10)負責組織開展測繪技術咨詢,推廣應用測繪新技術。

(11)協助擬訂、修訂本市測繪管理的政策規定;協助查處各種測繪違法行為。

(12)協助做好市測繪學會的日常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規劃,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並協同實施。

(2)負責全市采礦權的登記、發證、變更、延續、註銷工作;負責對部、省級采礦權登記資料、采礦權轉讓及報省審批的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評估結果進行初審;負責采礦許可證發、換證費用的收繳。

(3)負責全市地勘單位資質初審、探礦權申請登記的初審復核工作和勘查項目的立項初審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礦業權價款評估、招標、拍賣工作。

(5)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價值評估、通報和評審認定工作,建立地質儲量資料和價值帳戶。

(6)負責全市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核,參與開辦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核。

(7)會同有關科室調處各類采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8)負責全市地礦資料的收集、整理、建庫與利用工作。

(9)負責對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的監督管理。

(10)協助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工作。

(11)負責對各縣(市)、分局地礦管理的業務指導。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及采礦權使用費的收繳。

(4)參與礦山企業違反礦產開發利用法規行為的查處和采礦糾紛的調處。

(5)負責礦產品銷售憑證的發放與管理。

(6)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快報、年報統計工作。

(7)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入庫的監管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相關事宜。

(8)負責對礦山企業采、選、冶的監督管理及三率的考核。

(9)負責本市勘查許可證年檢的初檢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

(2)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城市、礦山地質環境的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

(4)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治理方案的審核、施工驗收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5)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預報及網絡管理工作。

(6)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7)指導全市礦山地質環境的調查、治理。

(8)負責全市地質遺跡的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地質遺跡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核和地質遺跡保護的監督檢查。

(9)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的質量監管和開發環境的保護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貫徹國家審計法規、條例,制定適合本局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其工作計劃。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對市局機關的專項資金、財務收支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3)負責對各分局及二級機構專項資金、財務收支、經營情況的審計及負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制情況或離任審計。

(4)負責國有和單位集體資產管理情況的審計。

(5)負責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的行為進行內部審計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6)負責填報審計工作統計報表。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檢查、監督上級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命令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政工科、辦公室抓好局黨組議定事項和局行政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2)牽頭抓好全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壹崗雙責的落實,承辦違紀案件的查處。

(3)做好紀檢監察方面的信訪工作,按規定及時填報各種信訪呈報表。

(4)受理全局工作人員及任命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和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負責紀檢監察舉報箱的管理。

(5)負責完成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6)協同政工科、辦公室、黨委辦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協助黨組抓好局系統黨的建設,承辦局機關黨委的日常事務工作。

(2)負責全局黨員的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落實局系統各黨支部日常學習制度與三會壹課制度,組織有關黨的建設的調查研究。

(3)負責抓好全局黨員廉政、勤政教育和黨內民主監督。

(4)負責做好發展新黨員的考察、培訓工作和預備黨員轉正工作。

(5)負責做好全局黨員統計及黨費收繳工作;負責辦理黨員工作異動的組織手續。

(6)負責黨組織的創優、評先工作。

(7)協同政工科、辦公室等相關科室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的指導與協調。

(9)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