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壹般指正副省級城市。
副省級市是中國行政建制內的省轄市,其行政級別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前身為計劃單列市,中國***計15座副省級城市。
副省級比直轄市低半級,但比其它普通地級市高半級。這壹規律會傳導到副省級市的市直機關和下屬區,它們的正領導同樣比直轄市下的對應單位低半級,但比普通地級市下的對應單位高半級。
副省級市是中版國行政架構為副省級建制權的省轄市,副省級市的黨委、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中央審批。但是在行政區劃類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省轄市,由所在的省級行政區管轄。
歷史沿革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廣州、武漢、沈陽等8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個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
盡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壹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壹級,同時又增加了壹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
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壹個機構層次。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副省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