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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別是指的是什麽

機構類別是指單位的類型。在年度統計中,填報者要按照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機構改革方案中規定的機構類型填報。

辦公廳和工作/組成部門。例,省政府辦公廳的機構類別為“辦公廳”。

直屬特設機構:根據要求特設的政府直屬機構,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是指機構限額內,除組成部門和直屬特設機構外的其他主管各項專門業務的機構。

部門管理機構:是指上級批準的機構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管理的相對獨立設置的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是指上級批準的機構改革方案中,為完成某些綜合、協調、咨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員會、領導小組及下設的相對獨立的、實體性辦事機構。

臨時機構:指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機構。

垂直機構:是指在機構編制方面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機構(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

駐外辦事處:是指政府派駐外地的(行政)辦事機構。

其他機構。

法律依據

《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十壹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幹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幹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

《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22修正)

第七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優化協同高效以及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地方實際需要,可以***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合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區域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