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除在審計法上述條文中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外,1987年審計署頒發了《審計人員守則(試行)》,規定了審計人員應當遵循的職業道德,其內容是:
1.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2.依法審計,實事求是;
3.廉潔奉公,遵守紀律;
4.努力學習,積極進取;
5.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為了使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更加具體化,1988年
審計署頒布了廉潔奉公的若幹規定,其內容如下:
1.嚴格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不貪贓枉法。
2.嚴格遵守《審計人員守則》,堅持依法審計、客觀公正,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
3.不準經商辦企業,或為他人拉關系做買賣,從中撈取好處。
4.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禮品和宴請,不準在被審計單位低價購買物品。
5.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不準搞鋪張浪費。
6.不準以出差或開會為名,搞變相公費旅遊。在旅遊旺季,不準到旅遊地區開會。出差人員不準接受地方審計機關的宴請和禮品。
7.把是否保持廉潔奉公作為考察幹部的壹項重要內容,好的要給予褒獎,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8.對群眾和被審計單位揭發的問題,要認真查明處理。要自覺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1989年審計署頒布了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六項紀律:
1.不接受宴請;
2.不接受禮品或購買低價、緊俏商品;
3.不索賄、受賄;
4.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5.不隱瞞依法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
6.不泄露審計工作中涉及到的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