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十六項公務員“不得為”的行為,這些就是我國公務員所必須遵守的紀律的基本內容。同過去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的規定更加嚴密和規範,並且還增加了壹些新的內容。我們把這十六條內容概括起來,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壹)政治紀律
公務員是代表國家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和捍衛者。因此,維護國家的政治穩定和根本利益是公務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對公務員政治上的最基本的要求,這是由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性質決定的。作為公務員,必須擁護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與政府保持壹致,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公務執行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應該遵守的政治紀律做了具體規定,這就是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不得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公務員作為行政權力的執行者,他們的壹切言行都必須站在政府的立場上,如果不負責任地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是與公務員的身份不相符合的。“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是指有意向他人傳播對國家聲譽或形象具有攻擊性、誹謗性的言論,詆毀國家聲譽,這種言論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文字的。規定公務員不得散布有損國家的言論,有利於政府政策的執行和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公務員同其他公民壹樣也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但公務員作為政府工作人員,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應以維護政府正常運轉、維護公務秩序為前提,不得以反對國家為目的。
國家公務員作為公民,享有結社自由這壹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不能參加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或被依法取締卻仍在進行活動的組織。由於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主體,肩負著維護國家正常運轉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為了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公務員法》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罷工。
(二)工作紀律
工作紀律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公務員工作紀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如果公務員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勢必會影響公務的及時處理,打亂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後果嚴重,還可能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以必須嚴格禁止此類行為發生。
(2)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的決議和命令是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紀律和要求,是保證國家機關系統正常運轉的必然要求。但這壹規定與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不同,《公務員法》特別增加了“依法”二字,也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前提,是該決定或命令是上級依法作出的;如果是上級違法作出的,則公務員有權拒絕執行。關於這壹點,《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單獨對公務員的有限抵制權問題進行了闡述:“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而要求立即執行,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不得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論是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的批評,還是下級公務員對上級提出的建議,都可以幫助、督促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更好地執行公務。因此,對采用高壓手段打擊報復的公務員,必須施以處分。
(4)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公務員必須奉行的職業道德和工作準則。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就會幹擾領導機關的決策,同時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削弱政府的執政基礎。因此,此類行為必須嚴加懲處。
(5)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這是作為公務員的起碼條件,也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之壹;保守國家秘密還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工作秘密主要是指為了工作需要,在特定時間內不對外公開,只限壹定範圍內人員知悉的事項。如果泄露國家秘密,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失;如果泄露工作秘密,會給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造成被動的局面。
(6)不得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由於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公務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忠於祖國,堅決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樹立國家的良好形象。
(7)不得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由於公務員從事的國家和社會管理工作具有穩定性、連續性的特點,這就要求公務員始終如壹地保證自己的出勤。
(三)廉政紀律
“為政者,幹凈為清,不貪為廉”,這是傳統的對“廉”的定義。廉政紀律就是要求公務員作到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行為準則。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不得貪汙、行賄、受賄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廉潔自律是對每個公務員提出的壹個基本要求,因此,對那些貪汙、行賄、受賄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公務員,給予處分甚至刑事制裁是完全有必要的。這裏應說明的是:“謀取私利”必須是公務員利用了自己工作上的職權,如果獲得利益與自己的工作職權沒有關系,就不屬於這裏規定的情況。
(2)不得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這不僅是公務員的法律義務,也是衡量公務員道德水準的重要標誌。由於公務員的特殊身份,他們掌握著大量的國家資財,用於各項管理活動,因而發生公務員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甚至構成犯罪。所以,《公務員法》將此類行為列入公務員紀律的範疇,用處分等手段加以約束和控制。
(3)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許多公務直接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任何濫用職權的行為都是對人民利益的不負責任,都勢必在壹定程度上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對人民的利益、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在實際當中,濫用職權的事件卻時有發生。孟德斯鳩早就斷言:“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德國史學家邁內科也認為:“壹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因此,必須用法的形式來對此類行為加以規範和制約。
(4)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直接行使各項職能,來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如果他們在工作之余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營利活動,容易分散精力,影響本職工作,而且在處理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中容易產生腐敗,很難秉公辦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在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兼職,應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但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是不被允許的。
(四)道德紀律
公務員除了要自覺遵守其作為公務員的特有的紀律外,還必須在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方面起應有的示範帶頭作用。公務員道德紀律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不得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公務員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當然不允許參與到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當中,也不能支持此類活動。這些活動如果發生在公務員身上,會嚴重侵蝕國家機體,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2)不得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公務員是國家重要的人才資源,公務員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決定著國家的誠信指數和管理能力。在壹定意義上講,公務員的公德心和職業道德是構建現代國家機關體系的重要內涵。
另外,《公務員法》還有壹條紀律內容:不得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掛壹漏萬。前十五條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公務員在行使國家權限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害性較大或者人民群眾反映較強烈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但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並不以這十五條為限,所以在最後做了壹條包容性廣泛的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