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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壹章

通則

第壹條為保證湘潭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考[2022]1號)等招生考試有關文件,結合湘潭大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章程所指的主要招生類別為:普通高考招生、學生保送招生、藝術類專業招生、國家專項計劃招生、地方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第三條學校名稱:湘潭大學,學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翻譯:湘潭大學,郵政編碼:411105,招生熱線:0731-58293275,58293451。

第四條學校是國家“雙壹流”建設大學,是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1978年,學校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16文理類綜合性重點大學)。學校有28個國家壹流本科專業建設點,23個省級壹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國家應用數學中心1,教育部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計劃基地1。壹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16個,壹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31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19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15個;具有優秀應屆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的推薦資格;有資格招收港澳臺學生和外國留學生。

第五條學校位於歷史文化名城、長株潭城市群中心城市毛澤東同誌的故鄉湖南省湘潭市。學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湖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共建,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全國首批碩士學位授予權單位,教育部評估本科教學“優秀”學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學生和國防生的高校。

第六條湘潭大學招生工作以習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元化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招生原則,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科學選拔各類人才,維護社會公平,切實保障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平。

第二章

組織及其職責

第七條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的招生政策,落實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的招生決議,研究制定招生政策,領導和監督招生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學校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是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組織對部分特殊類型考生的考核,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做好招生工作的分析總結,及時上報相關招生數據。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制定年度招生總體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普通招生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發送(送)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考招生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在本科招生計劃中預留壹部分(不超過65438+總計劃的0%)用於調劑上線生源不平衡,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壹錄取規定。

第四章

招生人員

第十三條學校選派能遵守國家有關考試招生政策法規的教師和幹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的人員必須沒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當地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招生工作人員需簽訂《湘潭大學本科招生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招生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教育部及相關部門的有關紀律規定,確保考試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招生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工作人員泄露錄取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

入學考試(評估)

第十八條符合國家政策要求,擬申請運動訓練、武術、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簡稱體育單招)單獨招生的高水平運動員,需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統壹體育單招文化課考試,其考核辦法和錄取形式按教育部、省級高校招生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余考生需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壹招生考試;新高考改革省市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組織高水平運動員專項體育測試。具體要求以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條學校(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藝術類專業招生使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其他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招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壹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學生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批次按照省級高校招生部門的規定執行,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保送生和高水平運動員轉學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提供給學生所在省高校招生部門。其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_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我校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備案時確認的全國高考政策性加分,但累計分值不得超過20分。按照批次誌願依次投檔,在第壹誌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照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壹誌願考生,直至完成生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壹誌願考生人數仍不足,則按生源省份相關規定征集誌願。根據平行誌願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按相關規定進行征集。

第二十三條我校專業誌願不設等級,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按照生源地省份分數相同的排序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生源地省份無統壹排序規則的,按單科語文、數學、外語、文學(理科)順序錄取,成績由高到低排序。當考生的專業誌願不能全部滿足時,如果進行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學生所在省份,招生計劃未滿。否則,他們將被解雇。所有錄取和退學的考生,以原高校招生部門審核確認後的名單為準。與學生所在省份排序規則不壹致的,執行學生所在省份的政策。

第二十四條實施高考招生工作綜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考生須符合我校選修科目要求,以省招生辦向社會公布為準;按照“分數優先,遵循意願”的原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排序確定錄取專業。分數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相同排名規則錄取專業。

第二十五條英語專業要求考生外語為英語,其他專業原則上不限外語。考生入學後將安排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作為公共外語進行教學。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除招生計劃規定的專業外,學校對往屆學生和新生壹視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條我校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如下:省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內同壹藝術門類本科專業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綜合成績按投檔後分數優先原則作為錄取依據:

1.考生所在省(市)的錄取規則中已確定綜合成績(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按照高分(綜合成績)排名錄取考生。考生成績相同的,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的,仍相同的,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2.如果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規則中未確定綜合成績(綜合成績)的計算規則,則綜合成績(綜合成績)的換算方法為: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總分(滿分)×60%。根據綜合成績(綜合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者,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相同者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九條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其運動水平必須由我校體育專項測試確定,文化測試成績應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水平運動隊錄取的相關要求。報考羽毛球、男足的考生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民族體育專業全國統壹考試。考生在統考中的職位或事件應與報考我校時完全壹致。如果統考不分職位和事件,或者沒有設置我校招生職位和事件,考生統考成績必須得到我校認可才有效。

第三十條學生、國家專項和地方專項按國家和我校有關政策錄取。

第三十壹條我校建立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的制度。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均發給由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印章的錄取通知書。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入學。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試不合格者,視不同情況處理,直至取消資格;涉嫌嚴重欺詐或冒名頂替的,將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學生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壹招生考試,並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授予湘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費標準和扶貧措施

第三十三條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湖南省發改委、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當年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在學校招生網和新生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學校為貧困家庭新生入學設立了“綠色通道”,建立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輔相成、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和激勵制度,防止任何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九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湘潭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章程頒布後,如遇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調整,我校將制定相應的招生政策並另行公布。實施過程中有修改的,修改意見自修改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