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稅是0.1.950 1.30,工商稅收暫行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所得稅是工商稅收的組成部分。按照規定,營利性工商,不論經營性質、公私企業、合作事業,都應全額累進計算收入,征收所得稅稅率,14級。稅率5% ~ 30%,最低壹級收入不到100元,最高壹級收入3000元以上。每年第二季度末,預計征收1次,年底結算。1953國務院財經委員會修改稅制,合並所得稅和所得稅附加,不增加實際稅負。
征稅對象是具有資本主義經濟性質的集體、個體和個體工商企業,以及不向國家預算上繳利潤的機關、事業單位所屬的企業和單位;集中供銷社主導的公私合營企業的利潤,按基層供銷社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征收,分為全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為落實合理負擔政策,調整稅收負擔,改進征收方式,在1963中,個體經濟由原來的21級簡化為14級,最低稅率為7%,最高稅率為62%,可加1 ~ 40%;合作店由原來的21級全額累進改為9級超額累進,最低稅率7%,最高稅率60%,可加征1-40%。從1981年1月1起,對合作餐飲、服務、修理行業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有困難的減征20-30%的所得稅。手工業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由原來的21級的完全累進改為8級的超額累進,稅率最低7%,最高55%,新成立的合作社給予1年免稅照顧。供銷社稅率為39%。運輸合作組織因更新設備增加運輸能力,需要照顧過去因公共積累不足而減稅的,經批準後在應納稅額的30%範圍內給予減稅。由個體手工業和個體運輸業新組建的、盈虧共擔、統壹核算的手工業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經批準從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給予50%的征收。對勞動局、僑務委員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的集體單位,各種機關、工會、宗教團體組織的集體單位,農村合作社、隊辦企業,以及城市街辦企業、巷產大隊、郊縣、城市居委會辦的企業,根據其經營性質,分別適用8級和9級超額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