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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派設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的報告》的規定,財政部在中央企業多的省、市派設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就地加強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第二條 財政部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陜西、甘肅等18個省、直轄市財政廳(局)設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對內為中央企業財務處)。在進出口業務較大的非省會所在地大連、青島口岸,單獨設立外貿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深圳市設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含主要口岸外貿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下同)為財政部的派出機構。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行業設立科(室),並可在中央企業較多的地、市財政局設立組。具體機構設置,委托省、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報財政部備案。第三條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的人員編制,由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同分配下達到有關省、直轄市財政廳(局)、編制委員會。財政廳(局)在下達的編制總數內,根據以下原則作具體分配,報財政部備案。配備原則是:對大型工交企業、金融企業、保險企業、農林企業、文化出版企業、進出口業務較大的外貿企業和中央財政支付糧、棉、油加價款較多的地區,應當多配備壹些;對跨地區的石油、電力、煤炭、鐵道、交通、郵電、民航、外貿等企業,可按管理局、公司壹級核算單位所在地配備。第四條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財政部委托省、直轄市財政廳(局)代管。財政部負責業務領導,日常工作和人事、黨團關系由財政廳(局)負責管理。處級幹部,由財政廳(局)提名,報財政部考核任免。幹部檔案由財政廳(局)管理。幹部年終統計報表,由財政廳(局)報當地人事部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財政部壹份。工作證由財政部印制,財政廳(局)填發。

大學本科畢業生的需要計劃,由財政部編報、下達;大學專科和中專畢業生的需要計劃,由財政廳(局)報當地有關部門審批分配。第五條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的來源和條件: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的來源,主要從財稅系統和工交、外貿、糧食、金融、農林、文教等部門的財務會計幹部中選調,並可分配壹部分大專、中專財經專業畢業生。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的條件:具有高等財經院校、中等財經學校學歷的人員;雖沒有中專以上學歷,但長期從事財務工作,具有壹定的政策理論水平,比較熟悉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具有壹定的企業經營管理知識的人員;高中畢業後從事財經工作5年以上,具有壹定企業財務工作經驗的人員(應挑選壹定數量的會計師、經濟師);身體健康,男同誌年齡壹般不超過55歲,女同誌年齡壹般不超過50歲。第六條 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的主要任務:

1、宣傳、執行黨和國家制定和各項財經方針、政策和財政法規;幫助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改善經營,完善改革,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嚴格的經濟責任制和經濟核算制度;

2、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範圍、標準;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提取、使用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留利資金(包括稅後留利、利潤留成、企業基金、減虧分成)等各項專用基金,以及貸款的使用、歸還情況;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

3、協助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積極向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監督企業把應上繳國家的利潤、所得稅、調節稅、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占用費等,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凡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上交中央財政的,應督促企業及時解繳主管部,由主管部匯集後上繳中央金庫;對應由國家給予彌補的企業虧損,要及時核實上報;對由中央財政撥付的糧、棉、油加價款和其他各項補貼款的申報和使用情況,要認真進行監督、檢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督促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編報會計決算,並對年度會計決算進行審核,簽註意見,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主管部門;

6、辦理財政部交辦的事項,參加全國企業財務大檢查,定期向財政部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