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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政審不合格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審駁回下列情形:(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的;(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四)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的;(6)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九)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10)因政治、經濟等問題正在審查中,尚未有結論;(11)因觸犯刑法被免除刑事處罰的;(12)受過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14)已被開除公職、黨籍、學籍;(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16)受到過記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或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且未解除的;(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18)上壹年度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前兩年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20)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對我有重大影響的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並報考政法機關;對我有重大影響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正在被立案審查,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等。,並申請有關政法機關處理;(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適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法律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各地各部門要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要選拔政治思想堅定、道德品質好、能力素質強、學習工作表現優異、廉潔自律、模範守法、與招聘崗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 (壹)不具備報考資格的,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發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資格的。(二)不符合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從事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具體包括: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領導或公眾;貪汙、受賄、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三)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包括:因觸犯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勞動教養的;被開除黨籍或者團員資格的;接受高等教育期間被學校開除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職或者辭退未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未滿三年的;隱瞞重要的個人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四)政治道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適合擔任公務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