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辦法》提出,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可對任何行業、任何領域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危險化學品、礦山、工貿、民爆、建築、城鎮燃氣、交通運輸、特種設備、油氣管道、消防等22個危險性較大、易發生事故的行業和領域屬於重點舉報獎勵範圍。
根據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逐項明確了獎勵措施的分類,對舉報查證屬實的實名舉報人給予50萬元(人民幣,下同)、30萬元、20萬元、654.38+萬元等不同金額的現金獎勵,還梳理出295條舉報線索。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止和處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能源、消防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三條舉報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50萬、30萬、65438+萬等不同金額的現金獎勵,詳見附件。
舉報並經查證屬實,不屬於本條前款規定情形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和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獎勵50萬元。本條款不適用於火災獎勵。
對事故瞞報或謊報者將根據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瞞報或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平均事故按每1人舉報虛假舉報獎勵3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照每1人查證屬實並謊報的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照每1人查證屬實並謊報的獎勵5萬元計算;特大事故按每1名查證屬實並撒謊的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判定標準和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壹線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上浮20%,最高50萬元。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部門網站、手機客戶端、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六條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並鼓勵實名舉報,以便在核查過程中了解舉報線索、反饋結果和發放獎勵。報告內容應包括明確的被報告對象、具體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舉報人應當按照屬地原則逐級報告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縣(市、區)、設區的市有關部門不能受理或者不能及時辦理的,舉報人可以向省級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但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
第九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檢查職責,本人或者受其委托舉報的不在獎勵之列。違反規定者壹經發現將追回獎勵,並嚴肅追究責任。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參照執行。
第十條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發放等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壹條獎勵根據“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受理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核實處理後15個工作日內,查明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並提出獎勵意見。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級申報獎金可由受理部門自行組織發放,也可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申報,由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發放。受理部門發放的獎金通過部門預算統籌解決,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發放的獎金通過省級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經費列支。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格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獎勵發放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報告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和其他能夠證明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家屬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還應當提供戶口本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家庭關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同壹舉報,不重復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壹事項的,經核實後,對第壹個進行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壹事項的,第壹署名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件和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市有關部門和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列行業或領域以外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原省應急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應急發〔2019〕44號)同時廢止。